必须招标 VS 非必须招标,合同效力 & 结算规则一文吃透

2026-09-14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直接决定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也是工程诉讼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随着 2026 年《建工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部分裁判规则出现重要更新。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院裁判观点,区分非必须招标项目与必须招标项目,厘清合同效力、阴阳合同结算、违规招标的法律后果。

01

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自主,但自愿招标即受招投标法约束

1. 界定标准

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大多为民营自有资金、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项目。

核心规则: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享有发包方式选择权,可以直接发包签约,也可以自愿组织招标,法律不作强制要求。

2. 不组织招标: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非必须招标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不存在 “应招未招” 的无效事由,合同效力不受《招标投标法》强制约束。

裁判要点:项目资金中即使含有少量政府补助资金,只要项目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一般不否定合同效力。

补充提示:施工合同备案早已取消,备案仅属于行政管理手续,备案与否不决定合同效力。当项目没有走招标程序时,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法院以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 自愿选择招标:一旦启动招标,就要严守招投标法律(《建工解释一》第 23 条)

很多企业存在误区:项目本来不用招标,就算走招标流程,后续可以随意修改价款、工期。司法裁判不支持该观点。

一般情形:非必招项目自愿招标,中标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若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背离中标合同,一方主张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变相让利同样无效:中标合同之外,以高价购房、无偿配套、让利、捐赠财物等方式压低工程款,属于变相背离中标实质性内容,相关约定可被认定无效。

唯一法定例外:招投标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双方另行订立合同的,新协议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并非双方协商就能随意变更价款)。

风险红线:自愿招标项目如果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串通投标等虚假招投标行为,中标合同无效(《建工解释二》第二条)。此时不再适用中标合同结算规则,法院将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处理工程价款。

02

必须招标项目:法定强制,违规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1. 法定三大类别(发改委 16 号令 + 843 号文)

项目同时满足【项目属性】+【规模标准】,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

1.1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预算资金 200 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额 10% 以上;或者使用国企、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处于控股、主导地位。

1.2 涉外资金项目: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项目。

1.3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市轨道交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建项目(范围严格限定,不得随意扩大)。

2. 强制招标规模门槛(满足其一即应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

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单项 ≥200 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 ≥100 万元

实务提醒:禁止化整为零、拆分标段规避招标;同一项目可合并采购,合并金额达标则应当招标。总承包项目中任一单项采购达到标准,该单项采购需要招标。

3. 合同效力核心规则(《建工解释一》第一条;2026《建工解释二》第一条重大更新)

3.1原则: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中标无效(串标、围标、先定后招),施工合同无效。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2新规重点(2026《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签约当时属于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订立合同;但起诉时该项目已经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法院不得仅以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院裁判逻辑:兼顾合同稳定性,避免单纯因政策调整,否定多年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

先定后招 / 明招暗定:中标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价款、工期、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谈判、锁定承包人,再补办招标,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二条,中标合同无效。意向书、会议纪要、框架协议都可能被认定为标前实质性谈判证据。

03

阴阳合同(黑白合同)裁判要点汇总

《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中标项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仅细节微调不属于背离。

合同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区分场景:

必须招标项目:阴阳合同,以中标合同 / 招投标文件结算;

非必须招标项目没有招标:以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非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走招标:同样适用中标合同优先,仅客观不可预见重大变化可例外。

04

实务核心总结(收藏速记)

先定性:第一步判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据签约当时适用的范围与规模标准;同时关注 2026 建工解释二政策变动规则。

非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合同有效;一旦自愿启动招标,招投标法约束双方,不能随意变更实质性条款。

必须招标项目:达标必须招标;应招未招、串标、明招暗定,合同原则无效。2026 新规:签约时属必招、诉讼时不再属于必招,不再仅因未招标认定无效。

实质性内容≠全部条款:仅价款、工期、质量、工程范围为核心实质性内容;细微商务条款调整一般不构成阴阳合同。

备案无法律效力:无论哪一类工程,合同备案仅行政手续,不决定合同效力与结算依据。

结语

招投标程序直接决定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价款与违约责任,是工程风控第一道关口。2026 年《建工司法解释(二)》实施后,针对 “先定后招”“项目招标范围政策变动” 两类高频争议,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 

发包人、承包人在项目前期,务必先行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规范招标流程,杜绝明招暗定、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下签订背离中标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防范巨额工程款纠纷风险。

《中国招标》期刊文件

中招课堂〔2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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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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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上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同步现场投屏播放,集中观看,可回放有效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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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9月15日—20日(15日报到) 地点:青岛

时间:2026年10月20日—25日(20日报到)地点:武汉

时间:2026年10月27日—31日(27日报到)地点:扬州

时间:2026年11月17日—22日(17日报到)地点:杭州

时间:2026年11月25日—30日(25日报到)地点:昆明

时间:2026年12月16日—21日(16日报到)地点:成都

时间:2026年12月23日—28日(23日报到)地点: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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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招标》期刊国企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电子版该证书统一编号建档备查。学员须提交本人电子版2寸蓝底高清照片 JPG 格式413*626 像素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