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有关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六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葛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葛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洽商、签订由某房地产公司与葛某对接,某房地产公司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葛某组织施工班组、支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资。某建设公司在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后扣除管理费支付给葛某。因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价款,葛某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某建设公司参加了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发包人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施工合同订立时,某房地产公司收取葛某履约保证金,直接与葛某洽商,明确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订立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资质借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葛某支付价款情况,某建设公司、葛某实际施工情况,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
典型意义
资质借用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发包人明知葛某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而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在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资质借用情形下,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一揽子处理发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的人相互间债务关系,既实现了债务关系清结,又落实明知出借资质的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人承担责任,有利于构建建筑市场法治秩序。
案例二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依法予以支持
——何某等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系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系该工程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某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资欠条显示某工程公司尚欠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起诉请求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分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何某等人以工资欠条提起诉讼,不涉及其他争议,某工程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某建设公司应对何某等人的工资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支付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判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打通农民工欠薪维权全链条,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三
固定总价合同中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可以按照比例法确定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工程,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8900万元。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后,双方解除合同。后来,其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完成。某建设集团公司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某建设集团公司因与某置业公司就如何结算自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故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部分施工任务,剩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就如何计算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8100余万元,全部工程价款为9700余万元,两者相除得出比例系数83.5%,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8900万元乘以该比例,确定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最终判决:某置业公司向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
典型意义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总价固定、风险分配明确、结算简便等特点。但实践中设计变更、合同解除、第三方介入施工等情形,当事人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时,如何既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又符合工程造价结算规律,有必要明确。本案既不机械适用固定总价,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价款比例法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公平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案例四
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报告,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新建桥梁工程合同书》约定“变更增减工程量需按管理程序报经交通运输委审查批准,结算时可以作为调整依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2020年5月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多项增量工程,某交通运输委对变更工程量长期未审查批准。2022年3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4月,某建筑公司向某乡政府提交资料请求审计并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作出。某乡政府以该工程未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24年6月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某乡政府支付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并通过了竣工验收,某乡政府应当及时支付工程价款。虽然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某交通运输委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查批准,审计结果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如果继续机械地等待审计结果出具,明显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诉讼中,某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经审查鉴定意见最终判决:某乡政府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政府投资、财政资金项目当事人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有的工程存在审计结果长期无法作出以及“以审压款、以审拖款”的情形,致使承包人长期无法获得工程款。此种情况下,承包人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处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五
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从退场之日起算
——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某科技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该工程于2016年中途停建,某科技公司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某科技公司追索工程款未果,2022年起诉请求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支付工程款500余万元(含质量保证金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争议为结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应否继续扣留。本案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而停工多年,何时复工无法预见,某科技公司起诉时也已退场多年。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质量保证金应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1年后返还,不应无限期扣留。最终判决: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支付某科技公司包括质量保证金25万余元在内的工程款。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竣工后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工程中途停工但质量合格,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以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本案处理既明确了承包人对已完工部分承担法定保修责任,又遏制了实践中部分发包人滥用质量保证金规则变相拖欠工程款,对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有促进作用。
案例六
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发包人请求移交施工现场的,可以先行处理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施工停滞。双方未结算工程价款,某建设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支付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及质量缺陷损失等;某建设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等多项鉴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状态,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较大争议,某建设公司未撤离施工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致同意解除施工合同。考虑到相关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将导致后续工程建设无法开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等先行处理。最终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其他争议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项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容易陷入合同僵局。如不及时移交施工现场,将产生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更多损失,甚至衍生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等民生问题。本案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固定证据,先处理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现场问题,达到了破僵局、提效率、保民生的效果。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关于举办“新《清单标准》实施后遭遇问题破解暨工程造价、合约、法律、合规、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硬核实操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国咨协[2026]021号
各有关单位: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新《清单标准》”)自去年9月1日实施近一年来,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各方包括政府方、业主方、承包方、工程咨询方等已陷入一场集体翻车后连滚带爬的混乱局面:业主单位招标采购无法进行,合同管理风险大增;咨询机构计价依据无从掌握、计量计价寸步难行;施工企业经营风险剧增、项目盈利无门!建筑业企业生存及管理面临巨大挑战!
为了解决新版《清单标准》实施后业主单位、财政评审、审计及咨询机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等各方遭遇的造价控制的燃眉之急,全面掌握新政策下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与合规管理的根本之道,提高造价控制水平与合同管理的核心能力,我会决定举办“新《清单标准》实施后遭遇问题破解暨工程造价、合约、法律、合规、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硬核实操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是业内权威专家经过对新《清单标准》实施近一年来遭遇的170多个问题的研究梳理、复盘迭代,反复推演、最终打磨而出,不同与以往其他培训机构的解读类培训,旨在将新《清单标准》的13章54节424个条款,纳入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合约/法律/合规四位一体管控的3大阶段6大环节36个关键点108个实战场景,正本清源,回归项目应用、创造项目价值,为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各方提供全流程、可落地的系统性解决方案,真正推动建企高质量发展。
本次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将颁发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培训结业证书,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收益
(一)精准掌握政策法规核心要义
确保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在各方主体的硬核落地,使新政策赋能建企经营管理大幅提升。
(二)全面提升全过程造价管控能力
熟练掌握新政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风险防范、财政评审、工程审计、合规管理的硬核操作。
(三)强化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能力
精准识别新标准下施工合同的价格、计量、变更、索赔等潜在风险,运用司法解释新规防范与化解风险。
(四)增强审计与财评实战应对能力
掌握新政下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的最新流程、审核重点和裁量标准,有效应对“以审代结”“过低审核”等行业顽疾,保障工程价款及时足额回收。
(五)构建跨部门协同管控体系
明确业主、施工、咨询、审计、财政等各方在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权责边界,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全链条风险管控机制。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新《清单标准》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硬核实操
模块一:新《清单标准》下的造价控制与使用导航
1.新《清单标准》起草的大形势与小背景
2.新《清单标准》起草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3.新《清单标准》内容的重大调整和补充
4.新旧《标准》有效衔接和操作说明
5.新《清单标准》修改的内容和应用导航
6.新《清单标准》发布对合同管理的意义
7.新《清单标准》下建企机遇、挑战对策
模块二:新《清单标准》下造价硬核控制底座基础
1.新《清单标准》的适用范围、承担责任的操作
2.新《清单标准》新增术语及易混淆术语的界定
3.新《清单标准》计价方式的重大变化及其操作
4.新《清单标准》中综合单价的组成变化及操作
5.清单编制缺陷责任划分重大变化及其操作
6.新《清单标准》下“三清单计”计价操作要领
7.新《清单标准》下计价风险划分责任承担操作
8.新《清单标准》下单价与总价合同变化及操作
9.新《清单标准》下“清标”的技巧及操作要领
10.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出表”的计价操作
11.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计价技巧及其操作
12.新《清单标准》下“建筑信息模型”操作要领
模块三:新政下造价管控、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实务
1.新《清单标准》下造价/合同/法律/合规协同管理的基础
1.1新《清单标准》总则中适用范围、管理责任的应用
1.2新《清单标准》新增术语及易混淆术语的界定应用
1.3新《清单标准》中计价方式的重大变化与合同应用
1.4新《清单标准》中综合单价的组成变化与控制要点
1.5新《清单标准》总清单编制缺陷的责任划分及管控
1.6新《清单标准》下单位工程三项清单的计价及管控
1.7新《清单标准》中的计价风险划分与责任承担要点
1.8新《清单标准》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变化及管控
1.9新《清单标准》中新增“清标”的规定及合同要领
1.10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时的计价合同操作
1.11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时的计价合同操作
1.12新《清单标准》中新增建筑信息模的型操作要领
2.招投标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2.1新《清单标准》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合同要点
2.1.1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合同要点
2.1.2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合同要点
2.1.3分部分项清单编制规避错漏方法与控制
2.1.4分部分项清单中甲供材、暂估价的控制
2.1.5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规避错漏与合同要点
2.1.6其他项目清单编制规避错漏方法与控制
2.1.7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税金处理与合同要点
2.2 新政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合同管理要点
2.2.1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原则及方法操作
2.2.2最高投标限价中清单综合单价编制及操作
2.2.3最高投标限价中甲、乙供材、暂估价处理
2.2.4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与技巧
2.2.5最高投标限价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与技巧
2.2.6最高投标限价中税金费用处理与操作指南
2.2.7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中修正、调整操作要领
2.2.8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异议及修正的操作
2.3新政下投标报价编制与合同管理操作要点
2.3.1投标报价前对工期及措施项目清单核对
2.3.2单价及总合同下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复核
2.3.3单价及总合同下综合单价组价方法操作
2.3.4分部分项清单中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编制
2.3.5分部分项清单中甲供材、暂估价的处理
2.3.6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与《分拆表》的操作
2.3.7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价
2.3.8投标报价中对物价波动与增值税的计价
【案例】新政下招投标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3.合同约定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3.1新《清单标准》下单价合同价款约定实务操作
3.2新《清单标准》下总价合同价款约定实务操作
3.3新《清单标准》下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操作
3.4新《清单标准》下合同计价内容约定实务操作
3.5新《清单标准》下计价风险责任约定实务操作
3.6新《清单标准》下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实务操作
【案例】新政下合同约定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4.计量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4.1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计量与合同操作
4.2总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计量与合同操作
4.3新《清单标准》下措施项目的计量与合同操作
4.4新《清单标准》下工程变更的计量与合同操作
4.5新《清单标准》下计日工的计量及其合同操作
4.6新《清单标准》下返工工程计量及其合同操作
4.7新《清单标准》下新增工程计量及其合同操作
【案例】新政下计量环节造价与合同案例
5.价款调整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5.1新《清单标准》下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与操作
5.2新《清单标准》下清单缺陷引发的调整与操作
5.3新《清单标准》下暂列金额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4新《清单标准》下暂估价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
5.5新《清单标准》下总承包服务费导致价款调整
5.6新《清单标准》下计日工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
5.7新《清单标准》下物价变化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8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9新《清单标准》下工程变更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10新《清单标准》下新增工程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11新《清单标准》下工程索赔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案例】新政下价款调整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6.支付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6.1新《清单标准》下中期支付程序与操作要领
6.2新《清单标准》下预付款支付的操作及要领
6.3新《清单标准》下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操作
6.4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6.5总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6.6措施项目清单进度款分解及其支付操作
6.7其他项目清单进度款计算及其支付操作
6.8增进度款中的值税计算及支付操作要领
6.9合同价款中期支付汇总复核及支付操作
【案例】新政下价款支付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7.结算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7.1新《清单标准》下工程结算与支付程序与操作
7.2新《清单标准》下施工过程结算与支付的操作
7.2.1价款调整费用列入施工过程结算的操作
7.2.2施工过程结算列入竣工结算中不再计价
7.2.3措施项目与总承包服务费参与过程结算
7.2.4施工过程结算的计算、支付的提交审批
7.3新《清单标准》下竣工结算与支付应用与操作
7.3.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编制解读与操作
7.3.2结算中措施项目与总承包服务费的编制
7.3.3施工结算提交、复核、确认及支付程序
7.4新《清单标准》下合同解除结算与支付的操作
7.4.1发承包双方协商解除结算的编制与操作
7.4.2不可杭力引起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
7.4.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
7.4.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
7.5新《清单标准》下工程保修与结清结算的操作
7.6【案例】新政下结算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8.争议解纷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8.1新《清单标准》下合同价款争议解决路径作
8.2采用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流程及其操作
8.3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流程及其操作
8.4采用仲裁与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操作要领
模块四:新《清单标准》下挑战与对策
1.新《清单标准》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新《清单标准》造价人士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3.新《清单标准》审计人员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第二部分 结合新《清单标准》从案件审理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操作
模块一:需关注的24版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重视五个合同术语
1.合同清单
2.合同基准日
3.合同图纸
4.合同规范
5.合同单价
二、关心四个变化
1.管理费与利润单独计取的影响
2.规费去哪儿了
3.清单缺陷风险分配
4.纷纷扰扰的措施费
三、厘清七组不同概念
1.施工深化设计VS设计变更
2.新增工程VS工程变更
3.施工过程结算VS进度款
4.甲供材VS材料暂估价
5.预备费VS暂列金额
6.最高投标限价VS施工图预算
7.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VS竣工(过程)结算汇总表
模块二:新《清单标准》下造价鉴定在工程解纷中的运用及硬核操作
1.造价鉴定及其委托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2.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3.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4.造价鉴定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模块三:新《清单标准》下质量和工期、造价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应准确理解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预防因理解有误而影响对鉴定的依法、准确处理。
2.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依法、限期提供司法鉴定的鉴材,鉴定人只应对限期内收集到的鉴材进行鉴定,才能有效控制鉴定期限。
3.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对工程量的确定、鉴定范围、取费原则、计价方法等问题随时做好会商纪要,对需现场勘察的项目应做好勘验笔录。
4.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意见难以确定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5.鉴定单位应服从当事人签证的补充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6.鉴定人根据案件材料难以确定结论的处理以及应对对策。
7.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以按实结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时其取费和鉴定意见应排除利润。
8.按司法解释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与已完工程价款直接挂钩处理,工程质量成为造价的对价,因此工程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也须直接挂钩处理。
9.工程工期是造价的对价组成部分,进行工期鉴定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
10.鉴定人应对鉴定报告的庭审质证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注:本次培训班增设授课老师现场“一对一”咨询——交流学员疑难复杂案件解决方案(具体事宜详见附件报名回执表)
三、培训对象
1.政府部门:各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工程交易中心、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审计、司法部门、高等院校;
2.业主方、咨询方:各业主单位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开发、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可研、造价、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业务人员;
3.承包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等单位的主管领导、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务师、总会计师、商务、市场、成本、造价、合同、法务、采购、技术、生产、审计等部门高管,项目经理、项目“铁三角”及项目一线管理人员;
4.律师方:从事建筑工程、房地产及不动产等领域的专业律师、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纠纷调解员、争议评审专家、建企法律顾问人员。
四、拟邀请专家
马楠老师
工程造价专业学术带头人,中国首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曾任央企工程商法高管,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总对总”纠纷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首任专家,担任全国十五个省市仲裁委仲裁员,国家建设类规范及标准起草组专家。
曹珊老师
曹老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刘雷老师
刘老师,南京审计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造价管理系(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工程管理、EPC工程总承包、造价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研究,长期担任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工程总承包及EPC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与审计课程”的主讲专家。
柯洪老师
柯老师,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理事会理事。长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出版专著6部;发表SSCI、EI、CSSCI、CSCD检索学术论文40余篇。
五、时间地点
2026年07月23日—27日(23日全天报到) 贵阳市
2026年08月13日—17日(13日全天报到) 哈尔滨市
2026年09月18日—22日(18日全天报到) 青岛市
2026年10月22日—26日(22日全天报到) 武汉市
六、相关费用
A:3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结业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5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一项岗位能力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以上内容线上培训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投屏播放,统一观看,支持在线问答。
D:以上内容线下参会,50000元/单位(不限人数,不含会议期间午餐、住宿及结业证书等费用)。本课程也可以采取定制内容学习、请专家到政府、企业内部培训,40000元/天(含课酬、专家与助教交通费、资料费等),场地由培训单位提供。
备注: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颁发证书,2000元/人/项(证书由我会颁发“《商务经理》《成本经理》《造价经理》《项目经理》”。岗位能力证书申报材料:报名表、2寸照片(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以上报名材料均需电子版。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郭老师15692284322(同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