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与转包的区分、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认定及发包人责任的认定

2026-06-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与转包的区分、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认定及发包人责任的认定

——徐某、某公司与某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裁判要旨

1.区分转包和挂靠的关键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投标或就工程施工的相关内容与发包人进行了实质性磋商,在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系挂靠的,应认定为转包关系。

2.财政评审结论、行政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应当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对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当然约束力,当事人据此请求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挂靠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后,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管委会

某公司中标某管委会的案涉建设工程项目,某管委会向某公司发出的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无徐某签名也未披露徐某实际施工人身份信息。某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及变更和图纸外增加工程量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实际施工人徐某在该合同某公司落款处签字。同日,某公司与徐某签订《施工内部责任合同》。两合同关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合同工期、工程造价等约定一致。施工过程中,某管委会向某公司出具《变更通知》,要求某公司对门楼重新做高大模板钢管支撑施工,并确认费用作为增量费用,但财政评审对该费用未予审定。某管委会已向某公司付清了除增量工程款外的工程款。各方对某公司与徐某之间系转包还是挂靠法律关系、是否应当支付未经财政审定的增量工程款和某管委会应否承担发包人责任产生争议。一审法院依申请对高大模板钢管支撑增量工程造价委托了司法鉴定,但未支持该项工程款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某公司向徐某支付工程款713026.3元及利息;二、某公司向徐某支付质量保修金194495元及利息;三、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二、某公司向徐某支付工程款397487.23元;三、某管委会在397487.23元范围内对徐某承担支付义务;四、驳回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一)一审裁判理由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施工内部责任合同》因系挂靠无效。增量造价未经财政审定,某公司、徐某并未对财审征求意见提出异议,应认定认可财审意见,故对徐某向某公司主张增量工程款不予支持。徐某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径直向某管委会主张工程款,故对徐某主张某管委会对增量工程款承担发包人责任不予支持。

(二)二审裁判理由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工程挂靠的特征在于发包人明知且施工人实际上参与投标或就工程施工的相关事项与发包人进行了实质性磋商。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2012年10月9日,某管委会向某公司发出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并无徐某的相关信息。2012年10月17日,某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落款处虽有徐某作为乙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但不足以证明某管委会对徐某实际施工人身份系明知,以及徐某实际参与了施工合同的实质性磋商。因此,徐某与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工程挂靠的特征。第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同日,某公司与徐某签订《施工内部责任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内部责任合同》中关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工期、工程造价工程约定一致。《施工内部责任合同》开篇约定:“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财务等方面责任制及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落实……”,以及“施工范围:详见施工合同”,该两处合同均指某公司与某管委会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责任合同》还约定徐某承担工程有关的全部税费、保证金以及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安全事故导致某公司所受全部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并按照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3%向某公司支付管理费。从以上《施工内部责任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某公司将其中标的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合同内容转由徐某承接,符合工程转包的特征。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内部责任合同,实为转包合同。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3048号民事裁定,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由第三方承受并收取管理费,当事人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系挂靠的,应认定为转包关系。综上,在本案的三方当事人之间,某管委会与某公司建立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某公司与徐某建立了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两种关系相互独立。一审认定某公司与徐某系挂靠关系错误,应予纠正。

针对徐某的上诉请求。关于高大模板增量工程款的认定问题。第一,某公司与某管委会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案涉工程造价以财政或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某管委会以财政未审核认定高大模板增量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二,在案涉工程门楼坍塌后,某管委会向某公司发出的《变更通知》载明:“某公司:……因我方业主在招标清单上没有高大模板钢管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以在2013年10月份出现了坍塌事故……所以我业主方要求贵公司重新做高大模板钢管支撑专项施工方案,其中费用为增量费用。”根据该通知内容,某管委会自认在招标清单中没有高大模板钢管支撑安全专项计价,并自愿将因此增加的施工投入作为增量费用,应认定其对案涉施工合同及招标清单相关内容作出了变更。故即便如某管委会二审所举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施工合同招标清单中有模板支撑及其下控制各项计价,案涉高大模板增量工程款也应以某管委会在后发出的《变更通知》作为计价依据予以认定。第三,某管委会在一审鉴定过程中已提出案涉增项工程无法按照专家批复的安全专项方案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只能按照定额计算造价费用;且预算造价中也计算有支撑超高费用,因此财政审计无法审核认定增量费用的异议。鉴定机构对此作出异议回复函从建筑工程专业角度予以否定回应,并载于鉴定意见附件四。鉴定机构认为案涉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且也有专家认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故不适用定额编制的正常施工条件;同时鉴定机构称在《定南县工业园富工一、三路门楼建设工程》电子计价结算审核书中,并未发现计算模板支撑超高费用,无法判断已有的梁板及单梁(钢撑)中模板支撑是不是仅是案涉工程门楼的模板支撑。综上,徐某上诉主张高大模板增量工程造价应予认定,予以支持。该部分工程款按照一审鉴定造价意见397487.23元确认,增量工程质量保修金为19874.36元(397487.23元×5%),因案涉工程已过缺陷责任期,包含在增量工程款内一并返还支付。因增量工程造价金额系在本案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确定,对该部分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一)关于某公司应否承担高大模板增量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某公司与徐某签订的《施工内部责任合同》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在徐某已经完成施工义务的情况下,不影响徐某依据合同提出工程款支付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公司作为徐某的合同相对方,应承担向徐某支付增量工程款的责任。(二)关于某管委会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现已查明事实,除高大模板增量工程款外,某管委会已向某公司支付了其余工程款,故某管委会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高大模板增量工程款397487.23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综上,徐某上诉主张某公司应向其支付模板增量工程款397487.23元,某管委会在欠付工程款397487.23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3)赣0728民初1957号

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7民终4035号

生效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陈珏琦、蔡启霞、叶海琳

注:本案例获得第七届江西省民商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研讨班改判案例一等奖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关于举办“新清单计价标准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点、结算、索赔、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国咨协[2026]021

 

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等十项国家标准的全面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建设工程领域的计价标准、审计规范和法律适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财评流程和要求也进行了调整,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的规则与要求也相应更新,对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助力从业人员系统掌握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的核心内容,提升全过程造价管控能力,同时深入领会施工合同纠纷的最新法律解释,强化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能力,针对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中的常见难点和争议焦点,提供基于新标准和最新法律环境的优化方案和实操指引,我会决定举办“新清单计价标准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点、结算、索赔、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旨在结合技术标准与法律实务,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向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转变,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培训结束后将颁发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培训结业证书,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收益

系统掌握新标准核心内容:帮助学员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其九项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核心变化、关键条款和应用要点,实现从静态、定额化管理向动态、市场化、全过程管理的思维转变。

提升合同风险防控能力:深度解读标准中与合同价相关的条款,揭示施工合同(特别是采用新标准后)中潜在的价格、计量、变更、索赔等风险点,并提供具体的防范策略和应对措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强化全过程造价精细化管理能力:培训内容覆盖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履约、竣工结算等全阶段,讲解在新标准框架下进行造价管控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技巧,提升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深入理解最新司法解释与争议解决:结合即将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前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关键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认识,提升处理纠纷和应对审计/财评的能力。

增强审计与财评应对能力:针对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中的常见难点和争议焦点,提供基于新标准和最新法律环境的优化方案和实操指引,帮助学员更顺利地通过审计和财评。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领域的影响及应对——索赔法律基础与合同效力

一、序言

1.索赔与违约的定义及关系

2.《民法典》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施工合同的特别规定

3.建筑法的性质与地位

4.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

二、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1.违约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

2.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与责任分担

3.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法理分析

4.司法解释有关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三、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规则与索赔限制

1.施工合同无效结算规则的各方观点

2.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分寸和界限

3.施工合同无效如何折价补偿的半官方观点

4.施工合同无效背景下的各类索赔分析

第二部分  从案件审理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操作——结合实务解读24版清单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省高院建设工程案件解答》主要内容对比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工期、竣工结算程序、鉴定

二、需关注的24版清单的主要内容

1.重视五个合同术语

2.关心三个变化

3.厘清六组不同概念

三、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操作

1.司法鉴定及其委托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2.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3.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4.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四、从案件审理看工程质量和工期、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十个问题及对策

1.应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预防因理解有误而影响对鉴定的依法、准确处理。

2.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依法、限期提供司法鉴定的鉴材,鉴定人只应对限期内收集到的鉴材进行鉴定,才能有效控制鉴定期限。

3.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对工程量的确定、鉴定范围、取费原则、计价方法等问题随时做好会商纪要,对需现场勘察的项目应做好勘验笔录。

4.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意见难以确定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5.鉴定单位应服从当事人签证的补充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6.鉴定人根据案件材料难以确定结论的处理以及应对对策。

7.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以按实结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时其取费和鉴定意见应排除利润。

8.按司法解释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与已完工程价款直接挂钩处理,工程质量成为造价的对价,因此工程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也须直接挂钩处理。

9.工程工期是造价的对价组成部分,进行工期鉴定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

10.鉴定人应对鉴定报告的庭审质证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第三部分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与结算审计财评的变革与应对

一、各阶段造价管控与审计财评的重点内容

1.招投标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评审中的审计要点和财评要求,确保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合同签订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合同价格条款、计价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的审计合规性与财评关注点,防范合同风险。

3.履约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处理中的审计证据链构建和财评关注点,确保过程资料完整、合规。

4.结算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工程量确认、计价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的审计要点和财评要求,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5.结算审计与财政评审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审计与财评的衔接机制、争议解决流程、审计报告的编制要点及财评意见的落实,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二、各阶段造价管控与审计财评的修改要点

(一)投资决策与设计阶段

1.修改前重点:主要以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为依据,精度相对较低,与市场实际可能存在脱节。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强调方案比选与经济优化:利用历史数据库和市场信息价,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将价值工程(VE)分析前置,从源头控制“造价锚点”。

⚫提高估算概算的准确性:鼓励使用BIM技术进行设计,自动提取工程量,与清单标准无缝对接,减少后期工程量偏差。

⚫风险初步研判:在投资估算中需考虑重大风险因素(如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的预备费。

(2)审计/财评要点:

⚫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科学,是否体现了新标准的市场化原则。

⚫重点关注方案比选过程的合规性与经济性结论的合理性。

(二)招投标阶段

1.修改前重点:按图纸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按定额或企业定额组价,风险分担模式较为固定。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清单编制质量是核心:招标人(或咨询方)必须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工程量清单,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避免后期出现重大争议。这是新标准对招标人的刚性要求。

⚫深化合同条款设计: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价格风险的分担范围和调整方法(如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阈值和公式),符合新标准倡导的风险共担原则。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限价应基于市场行情和企业平均水平编制,而非简单套用政府定额,防止“一刀切”。

(2)审计/财评要点:

⚫过程跟踪审计:财评机构应提前介入,审计招标文件、清单、最高限价和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重点审查风险分担条款是否公平、合规,价格调整公式是否明确可操作。

(三)施工阶段

1.修改前重点:按进度计量支付,处理现场签证和变更,但常因资料不全、责任不清导致结算纠纷。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动态成本控制:建立全过程成本数据库,实时对比目标成本、合同价与实际发生成本,及时预警。

⚫规范过程文件管理: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事件,必须做到“一事一签、证据确凿、计价明确”,其计价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原则。

⚫价款支付与调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期中计量支付,并按规定周期(如按月)依据合同调价条款对人工、材料等进行动态调整。

(2)审计/财评要点:

⚫推行“跟踪审计”模式: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驻现场,对重大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认价等过程进行实时审计见证,变“事后被动审计”为“过程主动控制”。

⚫审计过程支付资料的完整性和支付的准确性,防止超付。

(四)竣工结算与审计财评阶段

1.修改前重点:竣工后集中核对工程量、套定额、争议扯皮多,周期长。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实现结算资料的及时收集和动态审核,缩短结算周期,提高结算质量。

(2)审计/财评要点:审计重点关注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计价依据的合规性、争议事项的处理方式;财评重点审核结算金额与财政预算的匹配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结算结果符合财政要求。同时强化审计与财评的衔接机制,建立统一的结算审核标准,实现审计与财评工作的协同高效,避免重复审核和资源浪费。

、培训对象

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仲裁、司法等部门及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律师协会负责人;建设业主单位及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审计、法律事务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人员等。

、拟邀请专家

冯小光老师,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等民事审判实务工作并参与和指导司法解释起草

曹珊老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老师,南京审计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造价管理系(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工程管理、EPC工程总承包、造价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研究,长期担任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工程总承包及EPC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与审计课程”的主讲专家,授课内容翔实,理论深厚,而且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通过发问、启发、学生参与等多种形式互动,授课效果非常好,深受广大学员喜欢。

、时间地点

2026年5月14日—18日(14日全天报到)  太原市

2026年5月212521日全天报到)  成都

2026年6月11日—15日(11日全天报到)  厦门市

2026年6月25日29日25日全天报到)  昆明

2026年7月162016日全天报到)  贵阳

2026年8月131713日全天报到)  哈尔滨

、相关费用

A:3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结业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5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一项岗位能力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以上内容线上培训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投屏播放,统一观看,支持在线问答。

D:以上内容线下参会,50000元/单位(不限人数,不含会议期间午餐、住宿及结业证书等费用。本课程也可以采取定制内容学习、请专家到政府、企业内部培训,40000元/天(含课酬、专家与助教交通费、资料费等),场地由培训单位提供。

备注: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颁发证书,2000元/人/项(证书由我会颁发“《商务经理》《成本经理》《造价经理》《项目经理》”。岗位能力证书申报材料:报名表、2寸照片(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以上报名材料均需电子版。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郭老师15692284322(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