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工程未验收即擅自使用纠纷的24条裁判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02、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03、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04、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可以认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适用该规定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不得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同时应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0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06、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不能排除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07、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以经营需要为由使用是否属于擅自使用?部分使用建设工程能否认定为擅自使用?其他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发包人能否主张权利?
答:首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以经营需要为由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属于擅自使用。其次,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的建设工程,不能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而对于未使用部分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仍可以主张权利。其三,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仅产生推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律效果。如果在发包人擅自使用前就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已要求承包人修理,但承包人拒绝修理的,发包人使用后仍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其四,如果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民事责任,不受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及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的影响。
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08、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09、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1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交付发包方后,发包方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方提出异议,在诉讼中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诚源置业公司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下同)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诚源置业公司,诚源置业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诚源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某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置业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12、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国基公司与万象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下同)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其应有之意在于,发包人实际接收即意味着其承认承包人已完成合同义务,从而承包人开始享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现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视为万象中学认可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承包人具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综上,案涉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072号
1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智弘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海天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9.28补充协议》的约定,已于2018年1月15日至11月12日,陆续将案涉工程项目的房屋钥匙移交给了智弘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即案涉工程已经移交智弘公司管控,智弘公司亦已将部分房屋交付房屋买受人。智弘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案涉工程项目,海天公司要求智弘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智弘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海天公司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智弘公司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14、发包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对于项目工程主要用于出售,其在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房屋交付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国宾公司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现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均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国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对于项目工程主要用于出售,其在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房屋交付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同时,案涉工程除零星工程外已经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水电交接手续。综合以上情况,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具备结算条件。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575号
15、未经验收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巡检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线索,若发包人提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文件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以工程质量原因主张拒付工程款——贵山公司与中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现为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经相关部门整体竣工验收和分部分项的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贵山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有基础筏板发生开裂渗水的情况,存在筏板断裂的可能及质量安全隐患。但该证据是在原审程序终结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巡检时形成,只能表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线索,因该问题的出现系在案涉工程移交三年之后,且经本院询问原鉴定机构和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双方均称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与筏板开裂不是同一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与中润公司的施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现为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同理,再审是对原审进行审判监督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再审时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确定审查范围。本案中,针对筏板的质量问题贵山公司未在原审中提出,也未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提出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另《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贵山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对贵山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贵山公司可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主张。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540号
16、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使用,可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工程相应的质量风险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转移至发包人,但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风险除外——红牛矿业有限与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2.8条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工程相应的质量风险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转移至发包人。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红牛矿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试运行期内并未就2号排水井标高问题提出异议,并且在试运行期满后,也未组织验收擅自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可,即便存在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问题,亦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740号
17、发包人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后,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修缮为由要求扣减工程价款,但是未能提供其在质保期内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导致其支出合理修复费用的证据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山西昊晖公司与南通常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山西昊晖公司称其在工程保修期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诸多有质量问题工程进行了修缮,故要求扣减工程价款。但山西昊晖公司未能提供其在质保期内通知南通常青公司进行维修而南通常青公司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导致其支出合理修复费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山西昊晖公司在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后又主张南通常青公司所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故原审法院对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009号
18、建设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未经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鹏筑公司、华源公司与华西公司、国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价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监理公司是否在相关试验记录上签章,仅涉及相应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即使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未在相关试验记录中签字,由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故未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19、案涉工程如期完工但是未经验收,发包人将工程交付给第三人进行内部电梯设施安装、外部装饰等施工作业的,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可认定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且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承包人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天圣公司与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圣公司在接收许某交付的工程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天圣公司总工程师朱某、项目经理陈某与许某进行结算过程中,未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要求许某进行修复的意见。天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工程后向许某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要求修复的主张。天圣公司截至2017年1月26日已向许某给付工程款1397万元。上述事实初步表明天圣公司认可许某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且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许某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如期完工后,天圣公司将许某施工未经验收的厂房土建、办公楼、15#商业楼土建工程部分交付给第三人对厂房钢结构、办公楼、15#商业楼安装内部电梯设施,并进行外部大理石装饰施工,属于擅自使用行为,天圣公司再主张许某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393号
20、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人已经将案涉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具备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广厦公司、馨怡公司与虞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21、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主张已通知承包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维修责任方,亦未证明其曾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明确予以拒绝,反而曾向承包人表示认可一审认定的涉案工程款数额的,对于其扣除维修费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家美公司与海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尚欠工程款应否扣除质保金及家美公司主张的维修费5158746.65元。首先,关于维修费。家美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海天公司未予维修,应承担家美公司后期维修费用5158746.6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家美公司一审中自认案涉工程在海天公司退场时尚未竣工验收,亦自认工程其后已实际投入使用,故家美公司现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家美公司主张海天公司退场后,家美公司已通知海天公司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但是其提供的主要证据即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仅陈述海天公司工作人员留在工地,以及家美公司维修至2016年底,并未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维修责任方,亦未证明家美公司曾向海天公司主张权利,海天公司明确予以拒绝。相反,在2017年1月12日,家美公司仍发函认可一审认定的本案工程款101257649.26元。因此,一审未予支持家美公司关于扣除维修费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22、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已投入使用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四友公司与赵某伟、合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由四友公司投入使用,依照上述规定,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四友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四友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无法最终确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943号
23、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业主使用,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其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陕西中业公司与胥某、陕西中交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胥某是否应当承担返修工程款12982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业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使用。陕西中交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要求胥某承担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63号
24、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发包方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发包方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应予支持——临峰公司与中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临峰公司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中业公司主张不应当予以扣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关于举办“新清单计价标准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点、结算、索赔、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国咨协[2026]02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等十项国家标准的全面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建设工程领域的计价标准、审计规范和法律适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财评流程和要求也进行了调整,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的规则与要求也相应更新,对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助力从业人员系统掌握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的核心内容,提升全过程造价管控能力,同时深入领会施工合同纠纷的最新法律解释,强化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能力,针对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中的常见难点和争议焦点,提供基于新标准和最新法律环境的优化方案和实操指引,我会决定举办“新清单计价标准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点、结算、索赔、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旨在结合技术标准与法律实务,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向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转变,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培训结束后将颁发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培训结业证书,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收益
⚫系统掌握新标准核心内容:帮助学员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其九项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核心变化、关键条款和应用要点,实现从静态、定额化管理向动态、市场化、全过程管理的思维转变。
⚫提升合同风险防控能力:深度解读标准中与合同价相关的条款,揭示施工合同(特别是采用新标准后)中潜在的价格、计量、变更、索赔等风险点,并提供具体的防范策略和应对措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强化全过程造价精细化管理能力:培训内容覆盖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履约、竣工结算等全阶段,讲解在新标准框架下进行造价管控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技巧,提升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深入理解最新司法解释与争议解决:结合即将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前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关键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认识,提升处理纠纷和应对审计/财评的能力。
⚫增强审计与财评应对能力:针对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中的常见难点和争议焦点,提供基于新标准和最新法律环境的优化方案和实操指引,帮助学员更顺利地通过审计和财评。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领域的影响及应对——索赔法律基础与合同效力
一、序言
1.索赔与违约的定义及关系
2.《民法典》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施工合同的特别规定
3.建筑法的性质与地位
4.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
二、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1.违约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
2.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与责任分担
3.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法理分析
4.司法解释有关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三、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规则与索赔限制
1.施工合同无效结算规则的各方观点
2.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分寸和界限
3.施工合同无效如何折价补偿的半官方观点
4.施工合同无效背景下的各类索赔分析
第二部分 从案件审理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操作——结合实务解读24版清单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某省高院建设工程案件解答》主要内容对比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工期、竣工结算程序、鉴定
二、需关注的24版清单的主要内容
1.重视五个合同术语
2.关心三个变化
3.厘清六组不同概念
三、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操作
1.司法鉴定及其委托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2.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3.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4.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四、从案件审理看工程质量和工期、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十个问题及对策
1.应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预防因理解有误而影响对鉴定的依法、准确处理。
2.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依法、限期提供司法鉴定的鉴材,鉴定人只应对限期内收集到的鉴材进行鉴定,才能有效控制鉴定期限。
3.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对工程量的确定、鉴定范围、取费原则、计价方法等问题随时做好会商纪要,对需现场勘察的项目应做好勘验笔录。
4.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意见难以确定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5.鉴定单位应服从当事人签证的补充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6.鉴定人根据案件材料难以确定结论的处理以及应对对策。
7.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以按实结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时其取费和鉴定意见应排除利润。
8.按司法解释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与已完工程价款直接挂钩处理,工程质量成为造价的对价,因此工程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也须直接挂钩处理。
9.工程工期是造价的对价组成部分,进行工期鉴定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
10.鉴定人应对鉴定报告的庭审质证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第三部分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与结算审计财评的变革与应对
一、各阶段造价管控与审计财评的重点内容
1.招投标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评审中的审计要点和财评要求,确保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合同签订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合同价格条款、计价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的审计合规性与财评关注点,防范合同风险。
3.履约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处理中的审计证据链构建和财评关注点,确保过程资料完整、合规。
4.结算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工程量确认、计价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的审计要点和财评要求,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5.结算审计与财政评审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审计与财评的衔接机制、争议解决流程、审计报告的编制要点及财评意见的落实,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二、各阶段造价管控与审计财评的修改要点
(一)投资决策与设计阶段
1.修改前重点:主要以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为依据,精度相对较低,与市场实际可能存在脱节。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强调方案比选与经济优化:利用历史数据库和市场信息价,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将价值工程(VE)分析前置,从源头控制“造价锚点”。
⚫提高估算概算的准确性:鼓励使用BIM技术进行设计,自动提取工程量,与清单标准无缝对接,减少后期工程量偏差。
⚫风险初步研判:在投资估算中需考虑重大风险因素(如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的预备费。
(2)审计/财评要点:
⚫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科学,是否体现了新标准的市场化原则。
⚫重点关注方案比选过程的合规性与经济性结论的合理性。
(二)招投标阶段
1.修改前重点:按图纸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按定额或企业定额组价,风险分担模式较为固定。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清单编制质量是核心:招标人(或咨询方)必须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工程量清单,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避免后期出现重大争议。这是新标准对招标人的刚性要求。
⚫深化合同条款设计: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价格风险的分担范围和调整方法(如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阈值和公式),符合新标准倡导的风险共担原则。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限价应基于市场行情和企业平均水平编制,而非简单套用政府定额,防止“一刀切”。
(2)审计/财评要点:
⚫过程跟踪审计:财评机构应提前介入,审计招标文件、清单、最高限价和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重点审查风险分担条款是否公平、合规,价格调整公式是否明确可操作。
(三)施工阶段
1.修改前重点:按进度计量支付,处理现场签证和变更,但常因资料不全、责任不清导致结算纠纷。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动态成本控制:建立全过程成本数据库,实时对比目标成本、合同价与实际发生成本,及时预警。
⚫规范过程文件管理: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事件,必须做到“一事一签、证据确凿、计价明确”,其计价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原则。
⚫价款支付与调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期中计量支付,并按规定周期(如按月)依据合同调价条款对人工、材料等进行动态调整。
(2)审计/财评要点:
⚫推行“跟踪审计”模式: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驻现场,对重大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认价等过程进行实时审计见证,变“事后被动审计”为“过程主动控制”。
⚫审计过程支付资料的完整性和支付的准确性,防止超付。
(四)竣工结算与审计财评阶段
1.修改前重点:竣工后集中核对工程量、套定额、争议扯皮多,周期长。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实现结算资料的及时收集和动态审核,缩短结算周期,提高结算质量。
(2)审计/财评要点:审计重点关注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计价依据的合规性、争议事项的处理方式;财评重点审核结算金额与财政预算的匹配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结算结果符合财政要求。同时强化审计与财评的衔接机制,建立统一的结算审核标准,实现审计与财评工作的协同高效,避免重复审核和资源浪费。
三、培训对象
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仲裁、司法等部门及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律师协会负责人;建设业主单位及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审计、法律事务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人员等。
四、拟邀请专家
冯小光老师,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等民事审判实务工作并参与和指导司法解释起草。
曹珊老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刘雷老师,南京审计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造价管理系(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工程管理、EPC工程总承包、造价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研究,长期担任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工程总承包及EPC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与审计课程”的主讲专家,授课内容翔实,理论深厚,而且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通过发问、启发、学生参与等多种形式互动,授课效果非常好,深受广大学员喜欢。
五、时间地点
2026年4月17日—21日(17日全天报到) 西安市
2026年4月23日—27日(23日全天报到) 乌鲁木齐市
2026年5月14日—18日(14日全天报到) 太原市
2026年5月21日—25日(21日全天报到) 成都市
2026年6月11日—15日(11日全天报到) 厦门市
2026年6月25日—29日(25日全天报到) 昆明市
2026年7月16日—20日(16日全天报到) 贵阳市
2026年8月13日—17日(13日全天报到) 哈尔滨市
六、相关费用
A:3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结业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5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一项岗位能力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以上内容线上培训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投屏播放,统一观看,支持在线问答。
D:以上内容线下参会,50000元/单位(不限人数,不含会议期间午餐、住宿及结业证书等费用)。本课程也可以采取定制内容学习、请专家到政府、企业内部培训,40000元/天(含课酬、专家与助教交通费、资料费等),场地由培训单位提供。
备注: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颁发证书,2000元/人/项(证书由我会颁发“《商务经理》《成本经理》《造价经理》《项目经理》”。岗位能力证书申报材料:报名表、2寸照片(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以上报名材料均需电子版。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