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履约能力审查程序

2025-12-05

近期有网友咨询小编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56条中规定的履约能力审查程序,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认识招投标中履约能力审查程序。

一、履约能力审查的启动条件

所谓履约能力,是指投标人具备实际履行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资格条件、资质条件、业绩情况、经营、财务状况等。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的规定,启动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条件:一是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如经营严重困难、主要技术人员离职、资不抵债以及被责令停产停业、查封财产等;二是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需要招标人研究判定,如招标人认为不影响其履约能力,则不需要启动该程序。

二、履约能力审查的程序及后续处理

(一)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程序

1.启动原因:由招标人依法研究判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要求,目的是在评标前,筛选出具备基本履约能力的合格投标人。

2.时间阶段:适用于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即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从法理上看,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标人接受投标人要约的承诺,招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意味着“中标候选人”在身份属性上已经转化成了“中标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此时已经无法启动履约能力审查程序。中标人如果确实存在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比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3.审查主体: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主体为原评标委员会。

4.审查依据: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应当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想当然地另搞一套。

(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后续处理

1.经原评标委员会审查,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合格,则应维持原评审结果;

2.经原评标委员会审查,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有问题,则应依法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后续事宜。

三、防范风险的法律建议

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招标人主体责任被进一步压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于2025年11月印发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明确,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1. 严把前端审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地设定与履约能力相关的资格要求、评审标准和合同条款,从源头降低风险。

2. 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审查不应是一次性的,从投标资格筛查,到合同履行中的关键节点监控(如分期付款项目),再到最终的履约验收,形成一个连续的监督链条。实践中可参考一些地方建立的承包商履约评价体系,对人员配备、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量化评价。

3. 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必须建立并执行内控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

四、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五、总结

总而言之,履约能力审查贯穿招标全过程,关键在于前期设好标准、事中事后严格依据合同和事实进行核实。一是法定情形明确:履约能力审查的启动有严格限定,必须是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且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对于投标时即存在的资质、业绩等问题,应在评标阶段解决。二是程序要求严格:审查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原有标准进行,不能事后补救或另立标准。三是主体责任强化:2025年《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强调招标人负有主体责任,明确将“可能影响履约能力”列为不得确定中标人的情形。四是风险防范前置:最有效的风险控制在于招标前期,即通过科学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定门槛来筛选合格投标人。合同履行期的监督(如履约评价)则是事后保障。

免责声明:1、本篇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网络公开渠道,如有侵权,请后台联系删除;

2、我们重在分享,对文中陈述内容和观点均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合理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准确、不合理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因使用本网页资料发生偏差,我们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我们所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乐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原作者,如原作者或编辑认为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联系通知我们。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