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可以对哪些招标事项提出异议以及风险应对措施

2025-12-02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的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该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公”原则的问题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这是对招标活动合法合规性进行的一种监督,目的在于督促招标人必须依法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公平公正地对待投标人。

二、开标现场的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对于资格预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主体,包括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开标的异议,异议人只能是投标人,也就是响应招标、实际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参加开标仪式的投标人,不能是其他人。没有参加开标仪式的投标人不能提出异议。因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答复时间都是在开标现场,只有在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才有机会当场提出异议;不在开标现场的投标人,也就无法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提出的异议,是无效的异议,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对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虚假投标、报价不合理情形提出异议。

只要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投标活动即应暂停进行,直至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可恢复进行。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答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招标标活动继续进行。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予以备查。

三、评标结果异议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可以对该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本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对中标结果异议制度,将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也主要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中标候选人一次性进行公示。相应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仅针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否则将可能因逾期错失先机,丧失针对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四、招标人对异议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实践中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招标人自收到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异议之日起3日内没有作出答复,也不暂停招投标活动。二是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未在开标现场作出答复。三是招标人自收到关于评标结果异议之日起3日内没有作出答复,也不暂停招投标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投诉,按照投诉程序处理。查实招标行为违法的,可要求改正,如招标人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根据招标活动的阶段和影响不同,判定招标无效、中标无效,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当然,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可以投诉。

五、异议/质疑的实务策略与风险防范

在实务操作中,以下策略与风险防范要点建议特别关注。

1.证据收集与固定。一是全面保存过程文件,从招标公告到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的所有招标文件、公告、通知、往来函件等均应完整保存。二是聚焦“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仔细审阅招标文件,若发现技术参数、评审标准等存在对特定供应商有利的“量身定制”条款,应重点标注并收集相关证据。三是分析评审过程的分差合理性,如对评分结果有异议,可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分差原因做出合理解释,并审查评分标准的客观性及评审过程的公正性。

2.撰写专业质疑函。一是质疑事项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指责,应逐项列出质疑点,每个质疑点均需陈述事实、引用采购文件具体条款或法律规定,并明确诉求(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评审、宣布中标结果无效等)。二是法律依据要引用准确,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质疑的专业性和说服力。三是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全部提出。

3.风险防范与后续救济。一是警惕“无效质疑”,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超过时效、未采用书面形式、材料不全等导致质疑无效的情形。二是应对“恶意质疑”风险: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否则可能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准备后续救济途径,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若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招投标项目中,异议/质疑是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采购公平的重要法律武器。作为投标人,核心工作在于精准把握法定事由、严格遵守程序时限、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专业撰写法律文书。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更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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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