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标采购参照法律规定汇总

2025-09-26

国有企业的资本由国家全部和部分投入,企业利润和收益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其特殊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必须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防止腐败。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同于私有企业的自主性和随意性,需要在国资委的监管下,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规范运作。

本次将国企招标采购参照法律规定进行汇总,并附查阅链接供大家日常工作阅读参考(点击文件名称链接可跳转小程序进行阅读)。

一、国有企业采购的原则和依据

01

必须招标的事项依照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中,除遵守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级、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颁发的各种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等。

02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实行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03

非必须招标事项

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家发改委于202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除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指导意见》第二条要求央企除依法招标(不招标)、自愿招标外的项目,应合理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值得国有企业参考借鉴。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实行的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8]9号)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中的任何一种,不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但由于国有企业是国家全资或控股投入资金,为保障国有资金的使用安全,在国家未专门就国有企业采购进行专门规制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国有企业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01

采购与招标的界定和区分

采购指的是一种的购买形式,采购的方式有很多,而招标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采购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而招标采购是一种标准化的采购方式,对采购过程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国家强制要求发布在先招标信息,且遵守相应的程序标准,除了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还要受到《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 

02

采购的方式

对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既然高一级的央企要严格执行,作为国有企业业应当参考执行。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6 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3)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由 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 3 家。

(4)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由 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 3 家。

(5)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 2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 2 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6)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 1 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03

代理招标与自主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代理招标与自主招标两种方式,法律法规鼓励招标人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招标,对自行招标的情形进行了限制。

代理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自主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三、国有企业采购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代理过程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条件下还有某些规律性。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风险防控的目的是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01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

工程项目招标限额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03

非工程类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标准

国有企业采购非工程类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可参考省、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如《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4)》、《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等。

四、国有企业采购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01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0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0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0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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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