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操解惑:国企招标采购是否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08-21

1.国企招标采购是否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问:某巡视组在 D 市开展市属国企巡视巡察时,提出该市乡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大批货物、服务采购均未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请问该行为是否违背“应进必进”原则?

答:“应进必进”指的是已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平台体系。国企采购在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前提下,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相关国企自行决定。

我国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则之一即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制,实行清单内公鏟騰熒蚶嬰债鉕见锾影绺軾魄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E”另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目前国企采购并不在国家层面明确的目录清单之列,具体是否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须以各地区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拓展内容为准幘听广鋤昌锍惜监診揎辞判断。

2.取消资质的相关规定出合后,能否溯及既往判断招标投标行为合法与否?

问:2021年3月,招标人A就某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开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将投标人具有造价咨询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2021年5月公示投标人B为中标候选人。2021年6月,国务院发文取消造价咨询资质的审批,此时不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投标人C认为,招标人A当初将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导致自己投标被否决,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以此为由对招标人A进行投诉。那么投标人C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通俗来讲是指今天的法律规定不能约束昨天的行为。本案例中,造价咨询资质取消的规定于2021年6月发布,而招标项目开始于2021年3月,对招标人来说,其根本无法预知造价咨询资质会在2021年6月被取消,其依据当时造价咨询资质相关法律规定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据此否决投标人C的投标,于法有据。因此,取消该资质的规定并不能约束本次招标项目,投标人C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如何确定?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了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但是没有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请问工程总承包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明确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4.国有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采购货物是否光须招标?

问: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采购非甲供物资?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符合该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建设项目后,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是否必须招标?

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5.将设计分成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预算50万元,还是否需要招标?

问:某国企计划将某建设工程设计分成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预算50万元,分别招标金额均达不到必须招标金额,请问这种情形每个设计阶段是否可以不招标?

答: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本案例中同一项目各阶段设计合并计算合同估算价已超过100万元,建议进行招标,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环评等服务采购项目应否招标?

问:工程建设项目除勘察、设计、监理以外,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工程检测、环评等服务项目,单项估算价超过100万元的,是否应当招标?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定义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其中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并未明确包含工造价咨询、可行性研究等工程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问题的复函》也明确规定,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列举的三项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代建、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全过程咨询、工程检测等,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模标准以上的,是否必须进行招标,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必须招标的服务事项,不宜强制要求招标。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列举的三项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代建、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全过程咨询、工程检测等,尽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模标准以上,也并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通过招标程序选择项目管理等服务单位。

7.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元装修工程是否出须招标?

问:国有企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元装修工程,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答:国务院篳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閌赁罪撟斐瞇蹻屽鲖隡骧琶Δ秘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据此,本案例中的装修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8.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的工程项目是否名须招标?

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企业资金,仅有-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按施工台同额衡量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9.同一材料采购划分多个标包都未达到200万元可否不招标?

问:其单位是国企,投资建设某公路工程,需要采购某主要材料,共分为5个标包,每个标包估算价约190万元,如果5个标包一起采购签署一个采购台同,合同金额1000余万元左右就需要招标,如果5个标段分别采购、分别签署采购合同,每个标包金额都不会超过200万元,不需要招标,这样做有无台规风险?

答:5个标包需要进行招标。

《招标吵蓽瞬癜蓐是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免使强制招标制度落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强调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T、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按照该规定,本案例中某工程施工需要采购同一主要材料,不管划分几个标包采购,都应合并计算其采购金额为1000万元左右,已达到了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各标包都应当进行招标。

10.专业分包工程中的材料暂估阶超过200万元,是否必须招标?

问:某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业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包含装饰工程暂估价1.5亿元。后经业主与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装饰工程由某装饰公司中标,这其中又包含石材材料暂估价300 万元,那么装饰工程中的石材采购必须招标吗?

答:必须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分包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货物。这符合暂估价的本质。“暂估价”是招标人在招标时暂时估定的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投标人不加修改地引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暂估价实质上没有经过招标竞争,所以当暂估价符合依法必须招标标准时,应当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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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