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采购人'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
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里的“采购人”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
答: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2)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
(3)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
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2.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的范围?
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该条款中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3.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提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市以上,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如何理解,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4.对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今及发改办法视(2020)770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如何理解?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上述规定的“国有企业”仅是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2)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川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癸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setse.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虽然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答:关于问题(1),“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本案例中,该项目中国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5.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当敬据电文与纸质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何者效力优先?
问:一个水利施工项目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发现该项目电子招标文件和纸质文件对于同一评标标准的分值权重规定不同,且根据两种分值权重分别计算后的第一名也有所不同,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赋予了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文件以同等法律效力。为防止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招标文件往往要求同时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当电子数据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因此,招标文件应当对是否同时提供纸质文件,以及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的效力优先问题作出明确要求:若无特别约定,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则以数据电文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均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因这两部规章出台时间早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故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外,均应以数据电文相关规定内容为准认定。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如何理解?
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中的“设计图纸”是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规定?
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7.国有企业应按照什么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问:某国企拟采用公开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招标文件中有如下规定:一是参照政府采购制度就审计费用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二是审计费用得分权重设定为30%,三是通过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只有两家时,可以就这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以审计费用最后报价较低者成交。上述规定存在哪些问题?
答:上述三项规定与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存在冲突,应当及时修改相关要求。
国有企业和上市企业并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时,由于服务本身的差异化、非标准化,加上具体服务人员的能力、经验、职务资质资格等不同,人员使用等成本更不尽相同,不应以价格作为关键因素。本案例要求审计费用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并将审计费用得分权重设定为30%不妥,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规定的“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和“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存在冲突。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不受“低价优先法”约束的前提之下,“一刀切”式的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有失偏颇。
同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明确了国有企业和上市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方式、程序、信息公开以及评价规则和要素。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据此,选聘文件中须根据评价要素明确具体评分标准,选聘时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然后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
本案例中关于两次选聘因合格竞争者只有两家而规定的应对措施(调整为两家竞争性谈判),在仍有足够竞争的前提下并不违反规定,但不应以通过相关审查后简单的报价比拼为主导因素,在评价方式上由综合评分调整为以审计费用最后报价高低决定成交者并不妥当。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