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操解惑:国企篇(二)

2025-08-18

1.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问:某县巡察组巡察该县城投公司时指出,该公司货物、服务采购未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3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要求予以整改,该巡察意见是否妥当?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国有企业并非政府采购主体,其采购行为并不适用政府采法律法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均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判断维度,不适用于企业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不受包括采购限额标准在内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约束。因此,该巡察组意见并不合理。

如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谨愰员标准的,则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当地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公开采购基准线,完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此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执行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備穸拦财金〔2018〕 9号)的规定。

2.国有企业招标活动是否适用国家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IT 38357-2019)?

问:2019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实施的《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这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第一部招标代理国家标准。请问国有企业招标活动是否适用该国家标准?

答: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

《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属于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是对招标代理行业数十年从业经验的归纳与总结,对招标代理行业和招标投标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该标准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本企业招标代理业务的更为详细、严格的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以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度。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也可在该标准基础上,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自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具体流程和服务要求,还可参照该标准制定本单位招标采购规章制度、采购文件,设计规范的招标采购流程,加强招标采购合规管理。

3.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是否适用行业协会编制的相关招标采购技术规范?

问:为了规范招标采购,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制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编制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服务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是否必须适用上述规范?

答:上述技术性规范都是由行业协会组织编制的团体标准,属于推荐性技术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其并非强制适用于国企采购活动,国企可以参考借鉴,也可以不参考,国企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为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从组织设计、采购流程和管理要求等方面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方案,对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供了完善的操作指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上述两家协会还制定了《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文件,国有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考上述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采购制度完善采购文件,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行为,建立健全采购内控体系。

4.招标投标活动要求的“书面形式”具林是指哪些形式?

问:某国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明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发送给招标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具体是指哪些形式?

答: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上述第二款属于确定的书面形式,第三款属于拟制的书面形式(准书面形式),两种形式均属于招标投标这种民事法律行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5.招标投标审计的法律浓据有哪些?

问: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经常接受外部审计,也会开展内部专项审计,那么请问招标投标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在招标投标审计时,审计人员一般主要收集以下与招标投标过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作为审计依据:

(1)法律。主要是《审计法》《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

(2)行政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主要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以及相关司法政策文件,也都可以作为招标投标审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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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