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是否适用于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问:《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点不存疑义,但是,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如果采购人自愿选择招标方式,是否也同样适用该法?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属于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适用《招标投标法》。需要指出的是,带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字样的法条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没有强制的拘束力。
2.国有企业采购应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问:国有企业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当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答: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如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采购,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一般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属于民事合同缔约过程,无论是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都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外,中央企业的采购活动还应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地方政府部门对国企采购活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国企采购活动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国有企业并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制的采购主体,其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的规范。
3.关于招标投标不同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何确定优先适用顺序?
问:当前,国家和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出台了大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不同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法律文件?
答:当不同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招标投标法》(法律)的效力高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后者主要是对前者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招标鈾仔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堖袂行鏨獻騍提部门规章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存在冲突的,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针对具体项目类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而对应的部门规章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有完善性、补充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鵯镦煤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限制,由于该规定未突破上位法关于保证金不得超过2%的规定,属于补充性规定,招标人应瀍丹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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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