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六巡 : 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2026-06-25

问题1:《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因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一般包括哪些情形,有关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纠纷该如何处理?

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7条、第8条以及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承包人从发包人处取得建设工程后再与他人签订的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合同性质,并对合同效力作出相应的认定。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如果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可以直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请求折价补偿。判断是否形成了前述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重点是看发包人是否认可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具体可以考量发包人是否直接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联系或检查、是否直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指定的转(分)承包人等因素。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就其具体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与发包人结算以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再就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具体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5条主张权利。

如果无法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各自的合同关系确定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数额,以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协议,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协议均只对协议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如果相关付款义务主体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结算协议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则在已付工程款范围内免除付款责任。

问题2:挂靠施工情形下,如何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如何解决有关工程欠款、工程质量纠纷?

在挂靠施工情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行为的,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发包人的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就当然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该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之间的工程欠款纠纷,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别按照各自之间的合同关系处理。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或挂靠人直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相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相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相关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不能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出借资质的对价或好处。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仅仅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但没有实施具体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在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后也实施了一定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应当考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实现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各方之间合理分担该管理成本损失。

问题4:如何理解和把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准确把握该条文含义,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二是中标无效。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相关国家部委曾经先后作出有关规范性规定,应当以有关规定为准来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已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如果仍然以此为依据认定相关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因此无效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果签订施工合同时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但诉讼中按照新的规定已不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则不应以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中标无效的把握,即使诉争的建设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标,但如果发包人主动选择采取招标方式,那么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如果招标程序中出现先定后标、串标、围标、行贿以及采取非法手段阻止、干预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等行为,该中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社会公共秩序、因此也应当认定无效。

问题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如何确定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期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应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相关规定,认真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待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关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委托鉴定。对于明显不属于专门性事实问题的,依法不应委托鉴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也不应委托鉴定。委托鉴定的,应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等,合理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问题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鉴定工作中应注意哪些因素或事项?如何采信和认定鉴定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诉讼标的大,且审理周期长,要注意避免以鉴代审和拒绝裁判情况的发生。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对显而易见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认定工程价款的,为了避免鉴定周期过长、鉴定费用高昂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时作出裁判,不得拒绝裁判。同时,也要避免仅对无争议部分作出裁判,而对有争议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不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对于确需通过对外委托鉴定解决的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应向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进行充分释明。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二审程序中又申请鉴定的,除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其他合理情形外,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再对外委托鉴定。未经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对待鉴事项具有相应的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哪些部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组织案件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问题7:如何理解和把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2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的重要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通过招标程序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与上述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并不一致,有的施工合同还进行了备案,就出现所谓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现象。无论当事人之间签订并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如果与前述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之间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但是,不能认为违背了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就当然无效,只有就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不一致的,才可能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他有关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即使不一致的,也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对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变更的,也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非实质性变更的把握,应当考虑具体变更的内容、外部客观情况当事人的主观意思等综合因素。另外,工程中标后,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招投标活动中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并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达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问题8: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仅完成部分工程量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但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该计价方法或标准只适用于全部工程完工的情形,承包人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计取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或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之间在仅完成部分工程量的情况下,无法就已完成部分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达成一致,诉讼中可由主张权利一方通过申请委托鉴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问题9: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该如何理解和把握?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以及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

问题10: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工程开发建设的,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在代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给付义务人的约定,除非承包人认可,该约定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如果代建法律关系中对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没有约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共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应向承包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代建人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工程价款,但代建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并不能因此免除付款责任。

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没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或者增减工程量并直接对承包人进行指示、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形,足以认定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已经加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承包人起诉要求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与代建方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代建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建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建关系的,根据《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该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承包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建人和承包人的除外。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代建人享有对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代建费用债权,承包人如果认为代建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其到期工程价款债权,依照《民法典》第535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作出相应的裁判。

问题11: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

1.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的性质,因此不宜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限制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围内。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或者以《民法典》第535条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行使之范围为债权及其从权利,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即应包括在代位权范围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转让他人并通知发包人的,从确保承包人债权尽快实现并合理保值的角度出发,依照《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应认定该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有权对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0条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包括直接费用以及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间接费用在内的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以及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依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质量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虽该保证金系为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保证工程及时得到修复而预留,但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对于承包方单独另行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因不属于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承包人仍有权依法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工程竣工并交付为前提,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一般包括: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法律禁止抵押的不动产,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及不宜单独折价拍卖的分部、分项工程等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判决确认。

问题12: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包括哪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分承包人和外部挂靠关系中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就是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以及与施工企业通过合作、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方式开展施工活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审理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既要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含义,也要树立保护合法、显名民事主体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实际施工人获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原则上不应超过合法施工主体的权利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对实际施工人具有拘束力,但是各权利义务主体有明确约定或在性质上不宜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以结算故意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除外。实际施工人与其相对方就施工范围内工程价款的结算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以此约束发包人,但是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结算系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约定作出的除外。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实际施工人既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也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及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欠付工程款金额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提出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以及所欠工程款与其无关等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发包人并非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发包人在其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消灭。

层层转包或多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已向承包人、分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除外。未进行实际施工的转承包人、转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关于举办“新《清单标准》实施后遭遇问题破解暨工程造价、合约、法律、合规、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硬核实操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国咨协[2026]021号

各有关单位: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新《清单标准》去年9月1日实施近一年来,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各方包括政府方、业主方、承包方、工程咨询方等已陷入一场集体翻车后连滚带爬的混乱局面:业主单位招标采购无法进行,合同管理风险大增;咨询机构计价依据无从掌握、计量计价寸步难行;施工企业经营风险剧增、项目盈利无门!建筑业企业生存及管理面临巨大挑战!

为了解决新版《清单标准》实施后业主单位、财政评审、审计及咨询机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等各方遭遇的造价控制的燃眉之急,全面掌握新政策下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与合规管理的根本之道,提高造价控制水平与合同管理的核心能力,我会决定举办“新《清单标准》实施后遭遇问题破解暨工程造价、合约、法律、合规、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硬核实操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业内权威专家经过对新《清单标准》实施近一年来遭遇的170多个问题的研究梳理、复盘迭代,反复推演、最终打磨不同与以往其他培训机构的解读类培训,旨在将《清单标准》的13章54节424个条款,纳入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合约/法律/合规四位一体管控的3大阶段6大环节36个关键点108个实战场景,正本清源,回归项目应用创造项目价值,为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各方提供全流程、可落地的系统性解决方案,真正推动建企高质量发展。

本次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将颁发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培训结业证书,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收益

(一)精准掌握政策法规核心要义

确保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在各方主体的硬核落地,使新政策赋能建企经营管理大幅提升。

(二)全面提升全过程造价管控能力

熟练掌握新政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风险防范、财政评审、工程审计、合规管理的硬核操作。

(三)强化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能力

精准识别新标准下施工合同的价格、计量、变更、索赔等潜在风险,运用司法解释新规防范与化解风险。

(四)增强审计与财评实战应对能力

掌握新政下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的最新流程、审核重点和裁量标准,有效应对“以审代结”“过低审核”等行业顽疾,保障工程价款及时足额回收。

(五)构建跨部门协同管控体系

明确业主、施工、咨询、审计、财政等各方在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权责边界,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全链条风险管控机制。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新《清单标准》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硬核实操

模块一:新《清单标准》下的造价控制与使用导航

1.新《清单标准》起草的大形势与小背景

2.新《清单标准》起草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3.新《清单标准》内容的重大调整和补充

4.新旧《标准》有效衔接和操作说明

5.新《清单标准》修改的内容和应用导航

6.新《清单标准》发布对合同管理的意义

7.新《清单标准》下建企机遇、挑战对策

模块二:新《清单标准》下造价硬核控制底座基础

1.新《清单标准》的适用范围、承担责任的操作

2.新《清单标准》新增术语及易混淆术语的界定

3.新《清单标准》计价方式的重大变化及其操作

4.新《清单标准》中综合单价的组成变化及操作

5.清单编制缺陷责任划分重大变化及其操作

6.新《清单标准》下“三清单计”计价操作要领

7.新《清单标准》下计价风险划分责任承担操作

8.新《清单标准》下单价与总价合同变化及操作

9.新《清单标准》下“清标”的技巧及操作要领

10.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出表”的计价操作

11.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计价技巧及其操作

12.新《清单标准》下“建筑信息模型”操作要领

模块三:新政下造价管控、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实务

1.新《清单标准》下造价/合同/法律/合规协同管理的基础

1.1新《清单标准》总则中适用范围、管理责任的应用

1.2新《清单标准》新增术语及易混淆术语的界定应用

1.3新《清单标准》中计价方式的重大变化与合同应用

1.4新《清单标准》中综合单价的组成变化与控制要点

1.5新《清单标准》总清单编制缺陷的责任划分及管控

1.6新《清单标准》下单位工程三项清单的计价及管控

1.7新《清单标准》中的计价风险划分与责任承担要点

1.8新《清单标准》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变化及管控

1.9新《清单标准》中新增“清标”的规定及合同要领

1.10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时的计价合同操作

1.11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时的计价合同操作

1.12新《清单标准》中新增建筑信息模的型操作要领

2.招投标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2.1新《清单标准》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合同要点

2.1.1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合同要点

2.1.2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合同要点

2.1.3分部分项清单编制规避错漏方法与控制

2.1.4分部分项清单中甲供材、暂估价的控制

2.1.5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规避错漏与合同要点

2.1.6其他项目清单编制规避错漏方法与控制

2.1.7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税金处理与合同要点

2.2 新政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合同管理要点

2.2.1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原则及方法操作

2.2.2最高投标限价中清单综合单价编制及操作

2.2.3最高投标限价中甲、乙供材、暂估价处理

2.2.4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与技巧

2.2.5最高投标限价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与技巧

2.2.6最高投标限价中税金费用处理与操作指南

2.2.7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中修正、调整操作要领

2.2.8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异议及修正的操作

2.3新政下投标报价编制与合同管理操作要点

2.3.1投标报价前对工期及措施项目清单核对

2.3.2单价及总合同下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复核

2.3.3单价及总合同下综合单价组价方法操作

2.3.4分部分项清单中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编制

2.3.5分部分项清单中甲供材、暂估价的处理

2.3.6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与《分拆表》的操作

2.3.7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价

2.3.8投标报价中对物价波动与增值税的计价

【案例】新政下招投标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3.合同约定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3.1新《清单标准》下单价合同价款约定实务操作

3.2新《清单标准》下总价合同价款约定实务操作

3.3新《清单标准》下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操作

3.4新《清单标准》下合同计价内容约定实务操作

3.5新《清单标准》下计价风险责任约定实务操作

3.6新《清单标准》下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实务操作

【案例】新政下合同约定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4.计量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4.1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计量与合同操作

4.2总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计量与合同操作

4.3新《清单标准》下措施项目的计量与合同操作

4.4新《清单标准》下工程变更的计量与合同操作

4.5新《清单标准》下计日工的计量及其合同操作

4.6新《清单标准》下返工工程计量及其合同操作

4.7新《清单标准》下新增工程计量及其合同操作

【案例】新政下计量环节造价与合同案例

5.价款调整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5.1新《清单标准》下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与操作

5.2新《清单标准》下清单缺陷引发的调整与操作

5.3新《清单标准》下暂列金额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4新《清单标准》下暂估价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

5.5新《清单标准》下总承包服务费导致价款调整

5.6新《清单标准》下计日工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

5.7新《清单标准》下物价变化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8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9新《清单标准》下工程变更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10新《清单标准》下新增工程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5.11新《清单标准》下工程索赔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案例】新政下价款调整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6.支付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6.1新《清单标准》下中期支付程序与操作要领

6.2新《清单标准》下预付款支付的操作及要领

6.3新《清单标准》下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操作

6.4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6.5总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6.6措施项目清单进度款分解及其支付操作

6.7其他项目清单进度款计算及其支付操作

6.8增进度款中的值税计算及支付操作要领

6.9合同价款中期支付汇总复核及支付操作

【案例】新政下价款支付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7.结算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7.1新《清单标准》下工程结算与支付程序与操作

7.2新《清单标准》下施工过程结算与支付的操作

7.2.1价款调整费用列入施工过程结算的操作

7.2.2施工过程结算列入竣工结算中不再计价

7.2.3措施项目与总承包服务费参与过程结算

7.2.4施工过程结算的计算、支付的提交审批

7.3新《清单标准》下竣工结算与支付应用与操作

7.3.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编制解读与操作

7.3.2结算中措施项目与总承包服务费的编制

7.3.3施工结算提交、复核、确认及支付程序

7.4新《清单标准》下合同解除结算与支付的操作

7.4.1发承包双方协商解除结算的编制与操作

7.4.2不可杭力引起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

7.4.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

7.4.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

7.5新《清单标准》下工程保修与结清结算的操作

7.6【案例】新政下结算环节造价合同案例

8.争议解纷环节造价控制、结算审计、财评评审、合规管理操作

8.1新《清单标准》下合同价款争议解决路径作

8.2采用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流程及其操作

8.3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流程及其操作

8.4采用仲裁与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操作要领

模块四:新《清单标准》下挑战与对策

1.新《清单标准》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新《清单标准》造价人士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3.新《清单标准》审计人员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第二部分 结合新《清单标准》从案件审理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操作

模块:需关注的24版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重视五个合同术语

1.合同清单

2.合同基准日

3.合同图纸

4.合同规范

5.合同单价

二、关心四个变化

1.管理费与利润单独计取的影响

2.规费去哪儿了

3.清单缺陷风险分配

4.纷纷扰扰的措施费

三、厘清七组不同概念

1.施工深化设计VS设计变更

2.新增工程VS工程变更

3.施工过程结算VS进度款

4.甲供材VS材料暂估价

5.预备费VS暂列金额

6.最高投标限价VS施工图预算

7.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VS竣工(过程)结算汇总表

模块新《清单标准》下造价鉴定在工程解纷中的运用及硬核操作

1.造价鉴定及其委托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2.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3.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4.造价鉴定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模块三新《清单标准》下质量和工期、造价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应准确理解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预防因理解有误而影响对鉴定的依法、准确处理。

2.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依法、限期提供司法鉴定的鉴材,鉴定人只应对限期内收集到的鉴材进行鉴定,才能有效控制鉴定期限。

3.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对工程量的确定、鉴定范围、取费原则、计价方法等问题随时做好会商纪要,对需现场勘察的项目应做好勘验笔录。

4.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意见难以确定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5.鉴定单位应服从当事人签证的补充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6.鉴定人根据案件材料难以确定结论的处理以及应对对策。

7.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以按实结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时其取费和鉴定意见应排除利润。

8.按司法解释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与已完工程价款直接挂钩处理,工程质量成为造价的对价,因此工程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也须直接挂钩处理。

9.工程工期是造价的对价组成部分,进行工期鉴定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

10.鉴定人应对鉴定报告的庭审质证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注:本次培训班增设授课老师现场“一对一”咨询——交流学员疑难复杂案件解决方案(具体事宜详见附件报名回执表)

三、培训对象

1.政府部门:各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工程交易中心、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审计、司法部门、高等院校;

2.业主方、咨询方:各业主单位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开发、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可研、造价、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业务人员;

3.承包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等单位的主管领导、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务师、总会计师、商务、市场、成本、造价、合同、法务、采购、技术、生产、审计等部门高管,项目经理、项目“铁三角”及项目一线管理人员;

4.律师方:从事建筑工程、房地产及不动产等领域的专业律师、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纠纷调解员、争议评审专家、建企法律顾问人员。

四、拟邀请专家

马楠老师

工程造价专业学术带头人,中国首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曾任央企工程商法高管,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总对总”纠纷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首任专家,担任全国十五个省市仲裁委仲裁员,国家建设类规范及标准起草组专家

曹珊老师

曹老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刘雷老师

刘老师,南京审计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造价管理系(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工程管理、EPC工程总承包、造价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研究,长期担任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工程总承包及EPC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与审计课程”的主讲专家。

柯洪老师

柯老师,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理事会理事。长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出版专著6部;发表SSCI、EI、CSSCI、CSCD检索学术论文40余篇。

五、时间地点

2026年07月23日—27日(23日全天报到)  贵阳市

2026年08月13日—17日(13日全天报到)  哈尔滨市

2026年09月18日22日18日全天报到)  青岛市

2026年10月22日26日22日全天报到)  武汉市

六、相关费用

A:3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结业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5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一项岗位能力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以上内容线上培训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投屏播放,统一观看,支持在线问答。

D:以上内容线下参会,50000元/单位(不限人数,不含会议期间午餐、住宿及结业证书等费用。本课程也可以采取定制内容学习、请专家到政府、企业内部培训,40000元/天(含课酬、专家与助教交通费、资料费等),场地由培训单位提供。

备注: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颁发证书,2000元/人/项(证书由我会颁发“《商务经理》《成本经理》《造价经理》《项目经理》”。岗位能力证书申报材料:报名表、2寸照片(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以上报名材料均需电子版。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郭老师15692284322(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