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评定分离机制26类常见问题答疑

2026-03-31

一、是否可以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所附《工作指引(试行)》框架下,进一步探索创新评定分离方式?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提出:“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我省在前期探索基础上梳理总结相关经验,借鉴国内其他地方先进做法,扩面推广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改革是对新生事物不断完善的过程,鼓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围绕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在国、省规定框架下,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完善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制度机制。

二、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但目前一些行业尚未发布适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应当如何开展评标定标活动?

答:当前,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加快制定、修订符合实施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改革需要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即将陆续上线。已开展电子招标的行业,在新标准文件上线前,招标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电子招标标准文件招标。尚未开展电子招标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要求调整纸质招标文件,采取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有条件的市(州),在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先行调整本地区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

三、如何理解《指引》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

答:根据《公司法》及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决策层级通常指企业党委(党组)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定标活动属于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根据内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招标控制价,明确负责相应金额项目定标的决策层级。

四、对《指引》规定的7类定标因素,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细化规定?

答:《指引》明确的定标因素为框架性规定,招标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需求和自身实际进行选择或者细化。但需要注意的是,定标过程是招标人自主决策的过程,在编制定标因素时应当合理设置考量空间,避免标准太粗导致决策主观性过强,或者标准太细,在决策过程中缺少综合考量的空间,但不得通过抽签、抓阄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因素或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定标方案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按规定程序修改,不应临时变更。

六、是否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全过程咨询公司、项目管理(代建)单位负责定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全过程咨询公司、项目管理(代建)单位等,是受招标人委托协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三方机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不能代替招标人定标。

七、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开展中标候选人核查、考察及听取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答辩等活动?

答:《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为便于招标人深入了解中标候选人情况、充分考量企业及其拟派项目团队专业能力,科学开展定标活动,我省《指引》还明确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听取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答辩。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自身需求,自行研究确定是否在定标前组织考察、答辩,以及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核验、考察、答辩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活动的,招标人应当充分明确需求,并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采信第三方机构提供结论。

八、定标过程中应当如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公平性审查?

答:《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印发《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参考文本)》,招标人可具体参考。同时,针对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审查,还可以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开展自查。

九、定标过程是否可以邀请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参与?

答:《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定标作为招标人自主决策的过程,不应要求或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与。

十、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由集团公司组织定标?

答:子公司作为招标人的招标项目,原则上应由子公司自行定标。但实践中,个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这些项目公司本身不进行决策。对此类公司招标项目的定标主体,应当区分情况。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项目公司的股东有且仅有集团公司一个,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均由集团公司作出的,该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的定标活动,可由集团公司组织并承担决策责任。但项目公司存在多个股东的,应当由项目公司自行作出定标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设有独立法人资格下级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应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项目建设责任指定给下级公司。在下级公司能够正常开展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的情况下,母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其定标活动或将本应由下级公司行使的定标权利上收。

十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没有独立人事、财务权限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如何定标?

答:应由管理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单位负责定标。

十二、招标人领导班子人数达不到4人的,应当如何组建定标委员会?

答: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和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否组建评标委员会。《指引》建议,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不足5人的,可以通过集体决策定标。确需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可以选择招标人在职员工、邀请符合《指引》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员共同组建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超过2人。

十三、3000万元以下施工标段是否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标段是否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定标?

答:定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和自身情况审慎决定。《指引》基于项目规模、技术、性能要求提出的定标方式建议不具有强制性。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可组建定标委员会,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可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直接定标。

十四、《指引》提出的“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应当如何判断?

答:基于工程建设的多样性、专业性,“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概念是相对的,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存在一定差异。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判断标准的,招标人应当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明确判断标准的,招标人可结合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权限、项目所需工程技术在行业内的通行程度等综合行进判断,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进行研究论证。

十五、不同招标人联合招标的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如何组建?

答:对不同招标人联合招标的项目,各招标人应当在签署联合招标协议时会商明确定标安排,可以由牵头单位负责定标及组建定标委员会,也可由联合招标的所有招标人共同组建定标委员会。

十六、暂估价招标应当由项目业主定标还是总承包单位定标?

答: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暂估价部分的招标安排,可以选择的方式包括由项目业主招标、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总承包单位招标。如由项目业主招标,应由项目业主组织定标,如由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可由项目业主组织定标或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联合定标,如由总承包单位招标,可由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联合定标或总承包单位组织定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暂估价招标的定标方式作出约定,并在暂估价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载明。

十七、请问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均需进入定标委员会?

答:定标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明确“招标人领导班子是本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决定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招标人领导班子原则上均应进入定标委员会。

十八、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从哪些第三方机构中选择?

答:《指引》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招标人,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理关系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标人,应当从本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但不得邀请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专家,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十九、《指引》提出,“定标时,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可邀请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评标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如何邀请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答:可致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提供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十、受招标人委派在评标委员会中担任招标人代表的本单位人员,是否可以进入定标委员会?

答:招标人代表为招标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可以进入定标委员会参与定标。

二十一、母公司招标的工程项目,子公司参与投标,母公司组建定标委员会时,同时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领导是否需要回避?

答:《指引》提出,“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对该条的理解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释,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十二、定标阶段招标人是否需要专设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

答:依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规定,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定标活动作为招标人自主决策的过程,参考日常“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一般无需专门设立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但应当按规定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相关音视频和文件资料纳入招标档案统一保管。

二十三、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出现多家并列最低投标报价的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答: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印发适应评定分离需要的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已对出现并列最低投标报价的情况作出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相关规定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出现多家并列最低投标报价情况时的处理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规定“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在出现多家并列最低投标报价的情况下不得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十四、定标过程中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

答:依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规定,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根据决策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因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

二十五、定标会议是否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

答:招标人对定标活动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指引》明确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招标人办公场所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组织定标;办公场所无法满足相关条件的,可就近衔接使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场地开展定标。开展定标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以不是组织开标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优先保证开评标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招标人定标提供场地支持。

二十六、《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川发改法规规〔2025〕383号)规定的“中标结果公示”与《指引》提出的“定标结果公示”是否存在不同?

答:定标结果即中标结果。我省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指引》要求,在定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国招标》期刊文件

中招课堂〔20261

                                                                    


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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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次培训对落实专项治理要求、完成巡视整改任务、提升采购招标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及监督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培训安排

一、培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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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操作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边界及经营性采购合规要点,解决实务操作痛点。

3.精准识别审计巡察重点环节,明晰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关注点、典型问题判定标准及整改实施路径,降低回溯追责风险。

二、培训内容

(一)管——“政策底层逻辑国企采购合规与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政策,重点解析禁止性规定与责任追究标准。

2.国资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关于招标采购、供应链管理的最新监管文件,包括对虚假招标、规避招标、违规分包等问题的监管强化措施。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24〕53号)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六部委令 2025年第34号)。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6号)等文件解析。

7.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办——执行落地逻辑”:国企采购核心操作实务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实务

1)招标前期筹备实操立项合规、需求编制、文件拟定)。

2)招标实施环节管控公告发布、开评标组织、异议与投诉处理)。

3)中标后履约管理合同签订、履约跟踪、结算支付)。

2.非招标与经营性采购合规操作

(1)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采购方式精准适用

(2)基于项目金额、复杂度、紧急度的科学选择方法

(3)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条件与审批流程

4生产运营类大宗原材料零星采购实施建议

5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即“统谈统签”“统谈分签”“供应商入围”等模式要点解析

3.国有企业数智化采购与供应链领域核心能力提升

1)供应商准入评估体系搭建、动态考核与分级管理、不良供应商退出机制建设,以及针对境外供应商、特殊行业供应商的管理技巧。

2)基于项目需求的采购方式选择、采购预算编制与管控、成本分析与议价技巧,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优化应用。

3)市场价格波动、供应链中断、供应商违约等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

(4)采购供应链管理系统操作、大数据分析在需求预测、供应商评估中的应用,数字化采购平台的合规使用与效能提升。

5与财务资金、项目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工作的协同效率,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合规风险

(三)监——“合规校验逻辑”:常态化监管红线与风险防控

1.《国有企业采购业务监督指南》解读

(1)采购业务监督体系与组织架构;

(2)国企采购业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与监督重点;

(3)采购业务监督的工作流程与要求;

(4)国企采购的主要风险点与智慧监管。

2.财务资金使用合规性(如套取资金、超结超付、设立 “小金库”等)、招标采购流程合规性、供应链管理效率与效益、合同履行情况等。

3.内部监督、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的有效结合,将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合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与奖惩措施。

4.对照审计巡视巡察标准建立自查清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自查技巧,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流程与注意事项。

5.领导人员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工作、靠企吃企、影子公司与影子股东、违规出借资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排查重点。

6.专项治理的背景、范围与对招标人的风险警示;结合行业内及企业自身审计巡视巡察发现的典型案例,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整改措施与长效防范机制。

、培训对象

央国企从事投资决策、招标采购、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基建、内控风险管理、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等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

、收费标准

一)线下费用:36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午餐、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标准以报到通知为准)。

(二)线上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同步现场投屏播放,集中观看,可回放有效期3个月。

、培训安排

时间:2026年3月25日—29日(25日报到)地点:长沙

时间:2026年3月26日—31日(26日报到)地点:成都

时间:2026年4月14日—19日(14日报到)地点:扬州

时间:2026年4月23日—28日(23日报到)地点:厦门

时间:2026年5月21日—26日(21日报到)地点:西安

时间:2026年5月27日—31日(27日报到)地点:昆明

时间:2026年6月10日—15日(10日报到)地点:贵阳

时间:2026年6月23日—28日(23日报到)地点:大连

、结业证书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招标》期刊国企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电子版该证书统一编号建档备查。学员须提交本人电子版2寸蓝底高清照片 JPG 格式413*626 像素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