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月24日发布公告,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正聚焦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的重点领域,旨在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压实审查责任,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共作出12处修正、新增2条规定,其中涉及招标采购领域的修正内容如下:
01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服务便利度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信用评价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02
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03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起草单位委托政府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平台、政府平台企业等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的,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以下为原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压实审查责任,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研究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ongshe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 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
附件:
1.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24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在第六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配备相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评价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三、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服务便利度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信用评价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四、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同意起草单位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起草单位初审意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作出审查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政策措施作出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结论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审查意见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或者审批政策措施时,应当一并报送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结论。”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起草单位可以根据职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实施后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等开展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
起草单位对政策措施拟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台的,除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以外,应当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作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起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应当由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的;
(二)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未依法提请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
(三)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后,未做出修改即出台的;
(四)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监督工作的;
(五)对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发现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被授予特定管理公共事务权力和职责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非行政机关组织。”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起草单位委托政府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平台、政府平台企业等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的,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以下为说明: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保障《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竞争协调司组织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修正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为我们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自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推动贯彻落实,出台了现行《实施办法》等配套规则,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扎实开展增量审查和存量抽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清理了一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审查责任压不实、审查机制不健全、审查能力跟不上等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因此,有必要抓紧修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实审查责任、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保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走深走实,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实施办法》修正过程
(一)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梳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地方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制度落实面临的突出困难和堵点问题,为高质量修正《实施办法》奠定坚实基础。
(二)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有关经营者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明确修正《实施办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委托有关机构对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着力增强《实施办法》修正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修正《实施办法》的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在认真研究并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实施办法》修正内容
本次修正主要围绕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保障等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作出12处修正、新增2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在第六条增加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的条款。删除了第八条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表述。
(二)审查标准。在第十五条第(四)项增加“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服务便利度”等信用评价加分项的禁止性要求,在第(六)项增加“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提交招标材料的限定条件,对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审查标准作出修改完善。采纳有关部门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减免特定经营者税收缴纳义务,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删除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或者国务院批准”的表述,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表述一致。新增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例外规定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需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坚决防止例外规定“泛化”适用。
(三)审查机制。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明确对多次出现初审质量问题的起草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督促其落实审查责任。针对有的起草单位未按照审查意见作出修改即提交审议审批等问题,第三十四条规定起草单位提请政府审议或者审批政策措施时,应当一并报送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结论,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应当重新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审查,进一步加强制度闭环管理。第三十六条增加了针对适用例外规定开展第三方评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例外规定适用程序。
(四)监督保障。针对抽查发现个别地区、部门连续违规出台影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情况,在第四十一条新增一款,明确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结果刚性约束。针对一些地方未履行审查程序出台政策措施,以及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即出台政策措施等情况,第四十六条新增了三项责任追究情形,进一步强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责任追究力度。
(五)附则。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基层自治组织”调整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表述一致。新增第四十九条,将政府部门委托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引资活动的情形也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确保“应审尽审”。
《中国招标》期刊文件
中招课堂〔2026〕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供应链安全稳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和国有企业重点领域整治,聚焦工程建设、大宗原材料供应、集中采购、战略采购、内部供应以及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与使用等供应链重点业务环节,扎实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层层压实整改责任,精准推进整改落实,强化业务横向协同,提升专业人员履职能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促进企业管理提质增效。
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存在突出问题,需深化治理:一是严打围串标、清理违规条款、清退违法评标专家;二是加快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等技术应用。八部委已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国有企业采购业务监督指南》,明确了“业务监督”定位,与审计、纪检监督构建“三道防线”,该标准与已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等团体标准共同构成国企采购工作的标准体系,有利于推动国企采购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
《中国招标》期刊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范合规风险、提升实操效能与管控能力”为主题,特邀行业权威专家、具备央国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丰富实战经验的经理人及深耕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士,精心策划打造了针对性强、系统全面、真招实战的课程方案。培训内容紧密贴合各类央国企业务实际,兼顾管理、实操与监督等不同职能需求,旨在为新形势下从业人员破解工作难题、提升专业素养提供精准指导,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合规基础、注入强劲动能。
鉴于本次培训对落实专项治理要求、完成巡视整改任务、提升采购招标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及监督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培训安排
一、培训目标
1.构建科学的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分级管理。
2.掌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操作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边界及经营性采购合规要点,解决实务操作痛点。
3.精准识别审计巡察重点环节,明晰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关注点、典型问题判定标准及整改实施路径,降低回溯追责风险。
二、培训内容
(一)管——“政策底层逻辑”:国企采购合规与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政策,重点解析禁止性规定与责任追究标准。
2.国资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关于招标采购、供应链管理的最新监管文件,包括对虚假招标、规避招标、违规分包等问题的监管强化措施。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六部委令 2025年第34号)。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6号)等文件解析。
7.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二)办——“执行落地逻辑”:国企采购核心操作实务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实务
(1)招标前期筹备实操(立项合规、需求编制、文件拟定)。
(2)招标实施环节管控(公告发布、开评标组织、异议与投诉处理)。
(3)中标后履约管理(合同签订、履约跟踪、结算支付)。
2.非招标与经营性采购合规操作
(1)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精准适用。
(2)基于项目金额、复杂度、紧急度的科学选择方法。
(3)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条件与审批流程。
(4)生产运营类、大宗原材料及零星采购实施建议。
(5)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即“统谈统签”“统谈分签”“供应商入围”等模式要点解析。
3.国有企业数智化采购与供应链领域核心能力提升
(1)供应商准入评估体系搭建、动态考核与分级管理、不良供应商退出机制建设,以及针对境外供应商、特殊行业供应商的管理技巧。
(2)基于项目需求的采购方式选择、采购预算编制与管控、成本分析与议价技巧,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优化应用。
(3)市场价格波动、供应链中断、供应商违约等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
(4)采购供应链管理系统操作、大数据分析在需求预测、供应商评估中的应用,数字化采购平台的合规使用与效能提升。
(5)与财务资金、项目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工作的协同效率,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合规风险。
(三)监——“合规校验逻辑”:常态化监管红线与风险防控
1.《国有企业采购业务监督指南》解读
(1)采购业务监督体系与组织架构;
(2)国企采购业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与监督重点;
(3)采购业务监督的工作流程与要求;
(4)国企采购的主要风险点与智慧监管。
2.财务资金使用合规性(如套取资金、超结超付、设立 “小金库”等)、招标采购流程合规性、供应链管理效率与效益、合同履行情况等。
3.内部监督、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的有效结合,将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合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与奖惩措施。
4.对照审计巡视巡察标准建立自查清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自查技巧,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流程与注意事项。
5.领导人员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工作、靠企吃企、影子公司与影子股东、违规出借资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排查重点。
6.专项治理的背景、范围与对招标人的风险警示;结合行业内及企业自身审计巡视巡察发现的典型案例,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整改措施与长效防范机制。
三、培训对象
央国企从事投资决策、招标采购、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基建、内控风险管理、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等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
四、收费标准
(一)线下费用:36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午餐、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标准以报到通知为准)。
(二)线上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同步现场投屏播放,集中观看,可回放有效期3个月。
五、培训安排
时间:2026年3月25日—29日(25日报到)地点:长沙
时间:2026年3月26日—31日(26日报到)地点:成都
时间:2026年4月14日—19日(14日报到)地点:扬州
时间:2026年4月23日—28日(23日报到)地点:厦门
时间:2026年5月21日—26日(21日报到)地点:西安
时间:2026年5月27日—31日(27日报到)地点:昆明
时间:2026年6月10日—15日(10日报到)地点:贵阳
时间:2026年6月23日—28日(23日报到)地点:大连
六、结业证书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招标》期刊“国企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电子版,该证书统一编号建档备查。学员须提交本人电子版2寸蓝底高清照片 (JPG 格式413*626 像素)。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