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第21条、第36和50条

2026-03-13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拟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闽建〔2025〕5号)进行修订。自2026年3月4日起至修订文件正式出台前,暂停执行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  

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衔接,规范招投标活动,共同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4日


原文如下: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制定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监督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涉密工程除外)原则上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各方主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线上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前按规定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

第七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2025年版)》(详见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规定的负面行为,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三)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如实登记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评标办法。

勘察、设计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乙级、丙级勘察项目也可以采用简易评估法;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也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也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

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

监理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综合评估法。其中,监理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监理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招标材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接受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上传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三)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四)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五)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于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招标文件;

(七)招标控制价文件(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八)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于邀请招标的项目);

(九)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

第十三条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诚信承诺,依法依规参与投标,不得实施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章、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鼓励推行电子保函。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潜在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第二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按照相应标准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按照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相关管理规定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并明确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上述资料已按照本规定上传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后的15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合同信息并按规定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三十一条的情形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评标结果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投诉。投诉人原则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投诉。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线下提交的书面投诉及时录入省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原则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第六章 过程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对上传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材料进行监督;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省住建厅可以对全省的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县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四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人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

(五)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六)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七)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八)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及承办人员应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有关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请示招投标相关问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上级部门不得接受关于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的咨询。

行政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接受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招投标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对于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省行政监督平台、各电子交易平台应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对于招投标监督和处理招投标投诉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监督机关应当做好归档保存工作,保存期限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各电子交易平台应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档案资料的需要。招投标档案资料未经监督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除招标人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

经批准查阅、复制招投标档案资料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全流程监督,对招投标大数据分析存在疑似违法违规线索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发现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或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说情打招呼的,应当如实记录。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队伍,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函制度。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依法诚信参加招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十条 设区市、县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辖区内因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或发现上述行为但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市场主体,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公开。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期限为1年。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提交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予以重点评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现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11〕2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通知》(闽建〔2017〕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同时废止。

《中国招标》期刊文件

中招课堂〔20261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供应链安全稳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和国有企业重点领域整治,聚焦工程建设、大宗原材料供应、集中采购、战略采购、内部供应以及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与使用等供应链重点业务环节,扎实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层层压实整改责任,精准推进整改落实,强化业务横向协同,提升专业人员履职能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促进企业管理提质增效。

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存在突出问题,需深化治理:一是严打围串标、清理违规条款、清退违法评标专家;二是加快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等技术应用。八部委已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国有企业采购业务监督指南》,明确了“业务监督”定位,与审计、纪检监督构建“三道防线”,该标准与已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共同构成国企采购工作的标准体系,有利于推动国企采购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

《中国招标》期刊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范合规风险、提升实操效能与管控能力”为主题,特邀行业权威专家、具备央国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丰富实战经验的经理人及深耕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士,精心策划打造了针对性强、系统全面、真招实战的课程方案。培训内容紧密贴合各类央国企业务实际,兼顾管理、实操与监督等不同职能需求,旨在为新形势下从业人员破解工作难题、提升专业素养提供精准指导,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合规基础、注入强劲动能。

鉴于本次培训对落实专项治理要求、完成巡视整改任务、提升采购招标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及监督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培训安排

一、培训目标

1.构建科学的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分级管理。

2.掌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操作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边界及经营性采购合规要点,解决实务操作痛点。

3.精准识别审计巡察重点环节,明晰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关注点、典型问题判定标准及整改实施路径,降低回溯追责风险。

二、培训内容

(一)管——“政策底层逻辑国企采购合规与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政策,重点解析禁止性规定与责任追究标准。

2.国资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关于招标采购、供应链管理的最新监管文件,包括对虚假招标、规避招标、违规分包等问题的监管强化措施。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24〕53号)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六部委令 2025年第34号)。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6号)等文件解析。

7.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办——执行落地逻辑”:国企采购核心操作实务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实务

1)招标前期筹备实操立项合规、需求编制、文件拟定)。

2)招标实施环节管控公告发布、开评标组织、异议与投诉处理)。

3)中标后履约管理合同签订、履约跟踪、结算支付)。

2.非招标与经营性采购合规操作

(1)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采购方式精准适用

(2)基于项目金额、复杂度、紧急度的科学选择方法

(3)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条件与审批流程

4生产运营类大宗原材料零星采购实施建议

5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即“统谈统签”“统谈分签”“供应商入围”等模式要点解析

3.国有企业数智化采购与供应链领域核心能力提升

1)供应商准入评估体系搭建、动态考核与分级管理、不良供应商退出机制建设,以及针对境外供应商、特殊行业供应商的管理技巧。

2)基于项目需求的采购方式选择、采购预算编制与管控、成本分析与议价技巧,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优化应用。

3)市场价格波动、供应链中断、供应商违约等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

(4)采购供应链管理系统操作、大数据分析在需求预测、供应商评估中的应用,数字化采购平台的合规使用与效能提升。

5与财务资金、项目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工作的协同效率,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合规风险

(三)监——“合规校验逻辑”:常态化监管红线与风险防控

1.《国有企业采购业务监督指南》解读

(1)采购业务监督体系与组织架构;

(2)国企采购业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与监督重点;

(3)采购业务监督的工作流程与要求;

(4)国企采购的主要风险点与智慧监管。

2.财务资金使用合规性(如套取资金、超结超付、设立 “小金库”等)、招标采购流程合规性、供应链管理效率与效益、合同履行情况等。

3.内部监督、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的有效结合,将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合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与奖惩措施。

4.对照审计巡视巡察标准建立自查清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自查技巧,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流程与注意事项。

5.领导人员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与供应链工作、靠企吃企、影子公司与影子股东、违规出借资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排查重点。

6.专项治理的背景、范围与对招标人的风险警示;结合行业内及企业自身审计巡视巡察发现的典型案例,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整改措施与长效防范机制。

、培训对象

央国企从事投资决策、招标采购、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基建、内控风险管理、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等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

、收费标准

一)线下费用:36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午餐、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标准以报到通知为准)。

(二)线上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同步现场投屏播放,集中观看,可回放有效期3个月。

、培训安排

时间:2026年3月25日—29日(25日报到)地点:长沙

时间:2026年3月26日—31日(26日报到)地点:成都

时间:2026年4月14日—19日(14日报到)地点:扬州

时间:2026年4月23日—28日(23日报到)地点:厦门

时间:2026年5月21日—26日(21日报到)地点:西安

时间:2026年5月27日—31日(27日报到)地点:昆明

时间:2026年6月10日—15日(10日报到)地点:贵阳

时间:2026年6月23日—28日(23日报到)地点:大连

、结业证书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招标》期刊国企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电子版该证书统一编号建档备查。学员须提交本人电子版2寸蓝底高清照片 JPG 格式413*626 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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