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2.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3.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5.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二、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4.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9.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评标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3.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4.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5.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投标人在投标中都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3.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4.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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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采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