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
——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
1.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标专家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随后,该员工进入评标专家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
2.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操控评标专家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张某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操控评标专家打分”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营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关联公司围标、与招标单位人员串通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谋求中标,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标专家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其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标专家给围标公司打高分等情节,损害招标单位民营企业利益,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体现了坚定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
——伪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标,应依法数罪并罚
1.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天津市某复印照相刻章店伪造了以下印章: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1枚、天津市某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印章2枚、天津市某区卫生院印章1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2枚、天津市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资质及工作人员名义、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围串标,仍在天津市宁河区多个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帮助张某借用天津某达公司、某坤公司等资质,并使用伪造的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制作了9张虚假的社保缴费单交给张某。张某最终中标,中标项目金额846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伪造了赵某艮等3张居民身份证。
2.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标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8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日益精准把握串通投标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当行为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时,严格依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往往与行贿、伪造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挑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随后在张某的授意下,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社保缴费单,用于冒充其他公司职员串通投标,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人民法院针对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行为,坚持分别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彰显了法律权威。
案例三:被告人潘某受贿、串通投标案
——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1.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杭州某平台发布了富阳某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潘某系该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投标人俞某、袁某(均另案处理)提前获知该招标项目后,借用十余家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并统一安排商务报价下浮率,以阶梯式布点报价方式规避大数据监测,促使袁某控制的某建设集团入围第二轮专家评审。袁某通过行贿手段拉拢潘某,指使其在评标时给予目标企业高分,并通过其他中间人贿赂相关评标专家、项目代理公司员工,使某建设集团获得明显高分,最终中标工程项目。在该项目中,潘某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袁某贿赂款现金125万元。另查明,2017年至2023年间,潘某利用担任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前期部主任、总工程师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2万元。
2.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公共建设项目中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权力集中、资源密集、程序专业,涉及资金巨大,串通投标行为与腐败犯罪交织,严重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作为涉案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评标专家,为袁某控制的投标公司打出明显高分,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法院针对串通投标犯罪与腐败行为等相互交织的特点,通过多层次、多维度依法惩处关联犯罪,加大了整体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贯彻以案促治司法理念,做实做优“抓前端、治未病”工作。针对工程领域利益风险突出的特点,人民法院时刻聚焦由此产生的腐败及串通投标共性和个性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会同研判招投标运行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研究具体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盲区和漏洞,制定切实有效的招投标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举措,并狠抓跟踪落实,接收单位积极响应并回函通报情况,协同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二、常见的22种违规行为
1. 串通投标指投标者之间互相勾结,操纵投标价格或结果的行为。一旦查实,涉事企业将面临罚款,严重者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营业执照。
2. 虚假投标提交不真实或误导性信息的投标文件。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保证金的没收,甚至面临法律诉讼。
3. 转包或违法分包未经允许擅自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此行为会受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4. 超范围经营超出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参与投标。这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中标机会,并需支付一定额度的罚金。
5. 泄露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
6. 伪造、变造证件制作或更改假证件参与投标,一经发现,将直接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行贿受贿涉及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以谋取中标优势。该行为不仅导致投标无效,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8. 恶意低价竞标故意提出异常低的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若损害市场秩序,可能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9. 利用黑市手段影响评标过程通过非法手段干预评标结果,一旦证实,将面临法律制裁及行业禁入。
10. 违反规定接受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取工程款,会被要求退还款项并处以罚款。
11.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投标者提供帮助。此类行为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司法追责。
12. 违反公开透明原则隐瞒信息、拒绝公布评标过程等,会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罚款。
13. 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应当保密的评标情况等敏感信息,将面临经济处罚或法律责任。
14. 提交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或服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正当竞标联合多个投标单位背后有共同的控制人,却表面上独立参与竞标。该行为会被取消投标结果,并处以重罚。
16. 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如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等。这类行为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17. 不履行合同义务中标后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会面临违约金的支付及信用记录损失。
18. 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比如虚报业绩、资历等以骗取中标。后果包括失去中标资格及罚款等处罚。
19. 不正当竞争采取诽谤、威胁等不正当方式排挤对手,将受到法律追究。
20. 规避招标故意拆分项目规模以逃避公开招标程序。涉事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
21. 不正当变更项目内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工程量或标准,会导致合同终止及赔偿损失等后果。
2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任何违反招投标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三、对个人的处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其他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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