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6-09-14

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能力,规范紧急采购行为,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者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体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采购人开展紧急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采购人在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紧急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紧急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为主,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 紧急采购遵循科学合理、响应及时、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实际需要,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紧急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部会商决策机制,综合研判开展紧急采购的必要性,合理确定紧急采购方式和程序。针对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采购人应当提出对应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加强对紧急采购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依托电子化系统,完善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商信息,加强对接供需,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等程序,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电子卖场开辟专栏,提供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渠道等信息。 

第二章 紧急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购人应当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政府间事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利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和援救需要的,采购人经内部会商决策,启动紧急采购。 

  应急处置和救援中的紧急调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历史成交信息、市场供给情况等,确定紧急采购标的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等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确保需求清楚明确,便于执行。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供应的要求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人可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结合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时间紧迫程度、市场供给情况和供应商响应能力等因素,确定紧急采购的方式,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 

  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的,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价格,明确合同条件。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紧急采购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采购程序。采购人可以发出邀请书直接邀请供应商参与紧急采购。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可以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缩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时间。 

  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需要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等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紧急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保证采购需求和时效性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有利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目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不具备及时发布条件的,最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四条 紧急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采购文件约定适用简式合同的,简式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采购标的名称、质量、数量,履约验收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紧急情况出现前依法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能满足应急处置和援救需要的,采购人可以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添购或者追加的采购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履约验收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采购品种和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合格,确保紧急采购质效。 

  第十七条 采购人开展紧急采购,应当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以上,保障紧急采购活动有序开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物资费用支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完整保管每项紧急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紧急采购的情况说明; 

  (二)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三)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四)采用的采购方式及简化程序。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直接采购的协商情况记录; 

  (五)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 

  (六)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专家选取方式。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紧急采购项目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紧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紧急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启动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存在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在紧急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在紧急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存在与采购人、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紧急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进行的紧急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对外紧急援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紧急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其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信息发布等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招标》期刊文件

中招课堂〔20265

                                                                       

关于举办“联合监督与集中治理”形势下国企招标采购合规风险管控及人工智能应用专题培训班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文件落地落实,帮助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政策要义,掌握招标投标领域合规整治要求,提升国企招标采购智能应用水平,聚焦工程建设、大宗原材料供应、集中采购、战略采购、内部供应以及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与使用等供应链重点业务环节,扎实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层层压实整改责任,精准推进整改落实,提升专业人员履职能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促进企业管理提质增效。

《中国招标》期刊以“联合监督”+“集中治理”为导向,以“人工智能+招标采购”为核心抓手,围绕“规范招投标行为、防范合规风险、提升实操效能与管控能力”主题,特邀行业权威专家、具备央国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丰富实战经验的专业人士,精心策划打造了针对性强、系统全面、真招实战的课程方案。培训内容紧密贴合各类央国企业务实际,以管、办、监、责四大维度为核心框架,兼顾管理、实操与监督等不同职能需求,旨在为新形势下从业人员破解工作难题、提升专业素养提供精准指导,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合规基础、注入强劲动能。

鉴于本次培训对落实专项治理要求、完成巡视整改任务、提升采购招标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及审计纪检监察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培训安排

一、培训内容

(一)管——“合规管控国企采购法律框架与制度体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政策,重点解析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3.《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6号)

5.《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 16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7.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

办——规范程序”国企采购标准路程与操作实务

 

1.招标项目全流程实务

1)招标前期筹备立项合规、需求编制、文件拟定

2资格条件设定与“量体裁衣”风险规避

3招标文件编制要点(技术/商务条款、评分办法设计)

4)招标实施环节管控公告发布、开评标组织、异议与投诉处理

5合同编制、签订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索赔与验收环节的风险防控

6工程建设、企业采购场景合规管控难点与风险规避方法

2.采购组织形式与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操要点

(1)基于项目复杂度、紧急度独家制定的科学选择方法

(2)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操作要点

(3)组织形式(框架协议战略、电商等)应用建议

4生产运营类大宗原材料零星采购实施建议

5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即“统谈统签”“统谈分签”“供应商入围”等模式要点解析

6供应商寻源、入库、选商定价、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三)监——“三道防线”人机共防+联合监督机制

1.《国有企业采购业务监督指南》解读

(1)采购业务监督体系与组织架构

(2)国企采购业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3)采购业务监督的工作流程与要求

(4)国企采购的主要风险点与监督要点

(5)国企建立联合招标采购监督工作机制先进做法分享

2.迎检方案的编制、整改方案的制定与常态化监督机制的建立

3.对照审计巡视巡察标准建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自查标准清单,整改流程与注意事项

4.专项审计与检查实操(定位与目标、重点内容、实施方法、常见问题、工作要求等)

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及采购领域巡视巡察、审计检查、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分析

(四)——“责任落实”有效整改+违规追责与廉洁从业

1.各专项治理、检查巡察的整改重点与防控措施

2.参照1358号文,进一步完善国企责任落实与追责机制

3.刑法、民法典中关于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违法处置的相关规定

4.《违规经营追责》《廉洁从业规定》解读及警示案例分享。

二、培训对象

央国企从事招标采购、物资储备、供应链管理与执行、内控风险工程建设、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等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

、收费标准

一)线下费用:36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午餐、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标准以报到通知为准)。

(二)线上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同步现场投屏播放,集中观看,可回放有效期3个月。

、培训安排

时间:2026年9月15日—20日(15日报到) 地点:青岛

时间:2026年10月20日—25日(20日报到)地点:武汉

时间:2026年10月27日—31日(27日报到)地点:扬州

时间:2026年11月17日—22日(17日报到)地点:杭州

时间:2026年11月25日—30日(25日报到)地点:昆明

时间:2026年12月16日—21日(16日报到)地点:成都

时间:2026年12月23日—28日(23日报到)地点:乌鲁木齐

、结业证书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招标》期刊国企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电子版该证书统一编号建档备查。学员须提交本人电子版2寸蓝底高清照片 JPG 格式413*626 像素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