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被迫暂停后,招标人能否终止本次招投标活动?

2026-08-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三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四是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过程中出现了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一是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必须履行了审批和核准手续;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并最终完成招标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落实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在法定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上述这些条件具备后,招标人才能够启动招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上述条件可能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二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这类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社会因素包括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中国招标》期刊文件

中招课堂〔20264

                                                                       

关于举办“联合监督与集中治理”形势下国企招标采购合规风险管控及人工智能应用专题培训班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文件落地落实,帮助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政策要义,掌握招标投标领域合规整治要求,提升国企招标采购智能应用水平,聚焦工程建设、大宗原材料供应、集中采购、战略采购、内部供应以及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与使用等供应链重点业务环节,扎实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层层压实整改责任,精准推进整改落实,提升专业人员履职能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促进企业管理提质增效。

《中国招标》期刊以“联合监督”+“集中治理”为导向,以“人工智能+招标采购”为核心抓手,围绕“规范招投标行为、防范合规风险、提升实操效能与管控能力”主题,特邀行业权威专家、具备央国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丰富实战经验的专业人士,精心策划打造了针对性强、系统全面、真招实战的课程方案。培训内容紧密贴合各类央国企业务实际,以管、办、监、责四大维度为核心框架,兼顾管理、实操与监督等不同职能需求,旨在为新形势下从业人员破解工作难题、提升专业素养提供精准指导,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合规基础、注入强劲动能。

鉴于本次培训对落实专项治理要求、完成巡视整改任务、提升采购招标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及审计纪检监察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附件1

培训安排

一、培训内容

(一)管——“合规管控”国企采购法律框架与制度体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政策,重点解析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3.《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24〕53号)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6号)

5.《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 16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7.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

(二)办——“规范程序”国企采购标准路程与操作实务

1.招标项目全流程实务

(1)招标前期筹备实操(立项合规、需求编制、文件拟定)

(2)资格条件设定与“量体裁衣”风险规避

(3)招标文件编制要点(技术/商务条款、评分办法设计)

(4)招标实施环节管控(公告发布、开评标组织、异议与投诉处理)

(5)合同编制、签订、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索赔与验收环节的风险防控

(6)工程建设、企业采购场景合规管控难点与风险规避方法

2.采购组织形式与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操要点

(1)基于项目复杂度、紧急度、独家制定的科学选择方法

(2)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操作要点

(3)组织形式(框架协议、战略、电商等)应用建议

(4)生产运营类、大宗原材料零星采购实施建议

(5)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即“统谈统签”“统谈分签”“供应商入围”等模式要点解析

(6)供应商寻源、入库、选商定价、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三)监——“三道防线”人机共防+联合监督机制

1.《国有企业采购业务监督指南》解读

(1)采购业务监督体系与组织架构

(2)国企采购业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3)采购业务监督的工作流程与要求

(4)国企采购的主要风险点与监督要点

(5)国企建立联合招标采购监督工作机制先进做法分享

2.迎检方案的编制、整改方案的制定与常态化监督机制的建立

3.对照审计巡视巡察标准建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自查标准清单,整改流程与注意事项

4.专项审计与检查实操(定位与目标、重点内容、实施方法、常见问题、工作要求等)

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及采购领域巡视巡察、审计检查、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分析

(四)责——“责任落实”有效整改+违规追责与廉洁从业

1.各专项治理、检查巡察的整改重点与防控措施

2.参照1358号文,进一步完善国企责任落实与追责机制

3.刑法、民法典中关于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违法处

置的相关规定

4.《违规经营追责》《廉洁从业规定》解读及警示案例分享

二、培训对象

央国企从事招标采购、物资储备、供应链管理与执行、内控风险、工程建设、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等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

三、收费标准

(一)线下费用:36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午餐、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标准以报到通知为准)。

(二)线上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同步现场投屏播放,集中观看,可回放有效期3个月。

四、培训安排

时间:2026年8月12日—17日(12日报到) 地点:哈尔滨

时间:2026年8月18日—23日(18日报到) 地点:合肥

时间:2026年9月8日—13日(8日报到) 地点: 重庆

时间:2026年9月15日—20日(15日报到) 地点:青岛

时间:2026年10月20日—25日(20日报到)地点:武汉

时间:2026年10月27日—31日(27日报到)地点:扬州

五、结业证书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招标》期刊“国企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电子版,该证书统一编号建档备查。学员须提交本人电子版2寸蓝底高清照片 (JPG 格式413*626 像素)。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郭老师15692284322(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