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招投标的人,最怕一件事:该招的没招。
后果是什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个亿的项目,罚款就是50万到100万。
但"该不该招"这件事,恰恰是日常工作中最容易出争议的地方。
一个问题
某工程房建项目使用民营资金760万元,上级财政配套拨款230万元,两项资金合并立项总额达990万元。项目负责人将230万元财政配套资金用于修建房建施工标段一,并对该部分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而对于剩余700万元的房建施工标段二,因认为使用的是民营资金,便直接委托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实施。
该行为是否合法呢?
答案藏在一组文件里。但要真正搞明白,得从头说起。
第一步:看《招标投标法》第3条——三层过滤的第一层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是判断"是否必须招标"的总纲。它划定了三类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两个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就是说,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货物采购,只要达到标准,都要招。
但《招标投标法》第3条只给了方向,没有给具体标准。什么算"大型"?多少钱算"必须"?这些交给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来定。
于是就引出了两个核心文件。
第二步:看16号令——规模标准的核心标尺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运行18年的原国家计委3号令。
这是目前判断"依法必须招标"最核心的文件。它做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明确哪类项目"入围"
16号令第二条——国有资金项目: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使用预算资金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
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注意:第二条里有两个情形是"或"的关系。一个是"预算资金200万+占比10%以上",一个是"国企资金控股或主导"。满足其一即可。
16号令第三条——国际贷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一类比较明确,不展开。
16号令第四条——兜底条款:
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这就引出了843号文。
第二件事:明确达到什么"规模"才必须招标
这是16号令最核心的第五条:

三个数字,记住就行:施工400,货物200,服务100。
另外,第五条第二款还有一个"合并计算"条款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这句话很重要。意思是说,你不能把一个项目拆成几个小标来规避招标。比如一个项目施工标段一350万、施工标段二80万,分开看都没到标准,但合并起来430万,就必须招标。
第三步:看843号文——补齐"关系公共利益"这块拼图
16号令第四条规定,不属于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项目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需要另外规定范围。
843号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就是干这个的。它规定了五大类:
能源类: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交通类: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通信类: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水利类: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城建类: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四步:别忘了——房建和市政领域还有专门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9号,经2018年、2019年两次修改)第二条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这个办法对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标条件、程序、评标等有更细化的规定。它是在16号令和843号文基础上,对特定行业的具体规范。
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四步判断法:一个项目的"必招测试"
回到开头的问题:990万的混合资金房建项目,要不要招标?
第一步:看项目类型。 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不属于。
第二步:看资金来源。 使用了财政预算资金 → 进入16号令第二条判断。200万以上且占比10%以上? → 入围。
第三步:看规模标准。 房建施工标段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700万 → 超过400万。
第四步:看合并计算。 房建施工标段一230万未超过400万 → 但技术上可以与标段二合并→计算合并总价为930万超过400万 → 因此两个标段均强制招标。
这就是答案。
当然,不强制招标不等于不能招标。采购人可以根据内控制度和项目管理需要,自愿选择招标方式。而且如果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还要按政府采购程序来。
三个常见"坑"
坑一:把"设计总包"拆开发包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 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因此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按照总价是否超过100万判断是否必须招标。实践中,经常会有招标人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分开招标、分开计算。
坑二:以为"混合资金分开计算"——忽略了"项目"前提
开头案例所讲的正是这一类误区。对于财政资金与民营资本共同用于同一项目的情形,应当对全部资金进行招标,发包时应当把整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不能分割成财政资金部分和民营资本部分,只对其中财政资金进行招标。因为项目整体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招标,并不能免除对另一部分进行招标的义务。
坑三:把EPC项目简单套用施工标准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包含设计、采购、施工。16号令没有单独规定EPC的规模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官方答复,EPC项目应按其包含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等内容,分别对照相应标准来判断,任意一部分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则整个EPC都必须招标。
小结:一张表搞定

四步走完,答案自明。
写在最后
16号令和843号文已经施行7年多了。但在实务中,"该不该招标"的争议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很多争议的根源,不是法规不清楚,而是对"范围+规模"两步判断法的理解不统一。
这篇文章梳理了一个"四步判断法",下次遇到类似问题,不妨对着走一遍。
《中国招标》期刊文件
中招课堂〔2026〕4号
关于举办“联合监督与集中治理”形势下国企招标采购合规风险管控及人工智能应用专题培训班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文件落地落实,帮助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政策要义,掌握招标投标领域合规整治要求,提升国企招标采购智能应用水平,聚焦工程建设、大宗原材料供应、集中采购、战略采购、内部供应以及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与使用等供应链重点业务环节,扎实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层层压实整改责任,精准推进整改落实,提升专业人员履职能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促进企业管理提质增效。
《中国招标》期刊以“联合监督”+“集中治理”为导向,以“人工智能+招标采购”为核心抓手,围绕“规范招投标行为、防范合规风险、提升实操效能与管控能力”主题,特邀行业权威专家、具备央国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丰富实战经验的专业人士,精心策划打造了针对性强、系统全面、真招实战的课程方案。培训内容紧密贴合各类央国企业务实际,以管、办、监、责四大维度为核心框架,兼顾管理、实操与监督等不同职能需求,旨在为新形势下从业人员破解工作难题、提升专业素养提供精准指导,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合规基础、注入强劲动能。
鉴于本次培训对落实专项治理要求、完成巡视整改任务、提升采购招标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及审计纪检监察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附件1
培训安排
一、培训内容
(一)管——“合规管控”国企采购法律框架与制度体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政策,重点解析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3.《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6号)
5.《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 16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7.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
(二)办——“规范程序”国企采购标准路程与操作实务
1.招标项目全流程实务
(1)招标前期筹备实操(立项合规、需求编制、文件拟定)
(2)资格条件设定与“量体裁衣”风险规避
(3)招标文件编制要点(技术/商务条款、评分办法设计)
(4)招标实施环节管控(公告发布、开评标组织、异议与投诉处理)
(5)合同编制、签订、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索赔与验收环节的风险防控
(6)工程建设、企业采购场景合规管控难点与风险规避方法
2.采购组织形式与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操要点
(1)基于项目复杂度、紧急度、独家制定的科学选择方法
(2)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操作要点
(3)组织形式(框架协议、战略、电商等)应用建议
(4)生产运营类、大宗原材料及零星采购实施建议
(5)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即“统谈统签”“统谈分签”“供应商入围”等模式要点解析
(6)供应商寻源、入库、选商定价、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三)监——“三道防线”人机共防+联合监督机制
1.《国有企业采购业务监督指南》解读
(1)采购业务监督体系与组织架构
(2)国企采购业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3)采购业务监督的工作流程与要求
(4)国企采购的主要风险点与监督要点
(5)国企建立联合招标采购监督工作机制先进做法分享
2.迎检方案的编制、整改方案的制定与常态化监督机制的建立
3.对照审计巡视巡察标准建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自查标准清单,整改流程与注意事项
4.专项审计与检查实操(定位与目标、重点内容、实施方法、常见问题、工作要求等)
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及采购领域巡视巡察、审计检查、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分析
(四)责——“责任落实”有效整改+违规追责与廉洁从业
1.各专项治理、检查巡察的整改重点与防控措施
2.参照1358号文,进一步完善国企责任落实与追责机制
3.刑法、民法典中关于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违法处
置的相关规定
4.《违规经营追责》《廉洁从业规定》解读及警示案例分享
二、培训对象
央国企从事招标采购、物资储备、供应链管理与执行、内控风险、工程建设、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等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
三、收费标准
(一)线下费用:36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午餐、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标准以报到通知为准)。
(二)线上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同步现场投屏播放,集中观看,可回放有效期3个月。
四、培训安排
时间:2026年7月14日—19日(14日报到)地点:珠海
时间:2026年7月22日—27日(22日报到) 地点:乌鲁木齐
时间:2026年8月12日—17日(12日报到) 地点:哈尔滨
时间:2026年8月18日—23日(18日报到) 地点:合肥
时间:2026年9月8日—13日(8日报到) 地点: 重庆
时间:2026年9月15日—20日(15日报到) 地点:青岛
时间:2026年10月20日—25日(20日报到)地点:武汉
时间:2026年10月27日—31日(27日报到)地点:扬州
五、结业证书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招标》期刊“国企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电子版,该证书统一编号建档备查。学员须提交本人电子版2寸蓝底高清照片 (JPG 格式413*626 像素)。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郭老师15692284322(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