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2026-05-26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所涉金额较大,合同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有的合同标的的最终所有人或使用人系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建设工程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实践中不规范的合同行为极易造成诉讼纠纷,不仅关系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极有可能关涉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风险点:

风险提示一

一、工程发包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

如发包企业不能按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二

二、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具备资质或超出资质承揽工程,将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关联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风险提示三

三、禁止出借资质、允许挂靠和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承包企业以出借资质、允许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并以管理费等形式从中获利的,在诉讼中其获利应予以收缴;上述情形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企业仍应因其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向下游承包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关联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风险提示四

四、根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严格控制履行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付款抵扣等情况频发,发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均应做好及时对账、阶段性验收和跟踪审计,共同确认设计和工程量的变更,避免在造价审计和结算中的纠纷。

关联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风险提示五

五、加强对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和公章的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根据其职责参与招、投标和签订合同、分包或转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等一系列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相关的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企业承担。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对项目部的授权、人员管理、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界定,必要时应将上述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人员的变动、离职情况及时函告合同相对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提示六

 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避免“重结算、轻进度”的付款习惯,对于合同中约定进度款支付的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发包企业应根据进度审核报告按约支付进度款,否则施工企业有权按段主张欠付的进度款利息。

风险提示七

七、确保付款过程中付款凭证与收据同步

工程款涉及金额巨大,付款次数繁多,且多存在付款方直接向供材方、提供劳务方付款抵扣工程款等情形,加之付款周期冗长,极易造成付款金额混乱、票据不统一的情形。建议要求收款方出具项目和资金走向明确的收据,能够清晰体现付款方的付款方式和资金流向,避免结算过程中双方对收据指向的工程款产生分歧而引发纠纷。

风险提示八

八、施工企业应履行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等附随义务

建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主合同义务,施工企业在完成主合同义务之后,仍负有向发包企业交付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等附随义务,否则造成工程不能完成竣工验收、迟延交付等情形,施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九

九、发包企业不能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关于举办“新清单计价标准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点、结算、索赔、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国咨协[2026]021

 

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等十项国家标准的全面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建设工程领域的计价标准、审计规范和法律适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财评流程和要求也进行了调整,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的规则与要求也相应更新,对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助力从业人员系统掌握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的核心内容,提升全过程造价管控能力,同时深入领会施工合同纠纷的最新法律解释,强化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能力,针对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中的常见难点和争议焦点,提供基于新标准和最新法律环境的优化方案和实操指引,我会决定举办“新清单计价标准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点、结算、索赔、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旨在结合技术标准与法律实务,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向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转变,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培训结束后将颁发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培训结业证书,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收益

系统掌握新标准核心内容:帮助学员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其九项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核心变化、关键条款和应用要点,实现从静态、定额化管理向动态、市场化、全过程管理的思维转变。

提升合同风险防控能力:深度解读标准中与合同价相关的条款,揭示施工合同(特别是采用新标准后)中潜在的价格、计量、变更、索赔等风险点,并提供具体的防范策略和应对措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强化全过程造价精细化管理能力:培训内容覆盖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履约、竣工结算等全阶段,讲解在新标准框架下进行造价管控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技巧,提升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深入理解最新司法解释与争议解决:结合即将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前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关键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认识,提升处理纠纷和应对审计/财评的能力。

增强审计与财评应对能力:针对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中的常见难点和争议焦点,提供基于新标准和最新法律环境的优化方案和实操指引,帮助学员更顺利地通过审计和财评。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领域的影响及应对——索赔法律基础与合同效力

一、序言

1.索赔与违约的定义及关系

2.《民法典》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施工合同的特别规定

3.建筑法的性质与地位

4.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

二、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1.违约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

2.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与责任分担

3.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法理分析

4.司法解释有关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三、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规则与索赔限制

1.施工合同无效结算规则的各方观点

2.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分寸和界限

3.施工合同无效如何折价补偿的半官方观点

4.施工合同无效背景下的各类索赔分析

第二部分  从案件审理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操作——结合实务解读24版清单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省高院建设工程案件解答》主要内容对比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工期、竣工结算程序、鉴定

二、需关注的24版清单的主要内容

1.重视五个合同术语

2.关心三个变化

3.厘清六组不同概念

三、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操作

1.司法鉴定及其委托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2.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3.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4.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四、从案件审理看工程质量和工期、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十个问题及对策

1.应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预防因理解有误而影响对鉴定的依法、准确处理。

2.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依法、限期提供司法鉴定的鉴材,鉴定人只应对限期内收集到的鉴材进行鉴定,才能有效控制鉴定期限。

3.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对工程量的确定、鉴定范围、取费原则、计价方法等问题随时做好会商纪要,对需现场勘察的项目应做好勘验笔录。

4.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意见难以确定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5.鉴定单位应服从当事人签证的补充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6.鉴定人根据案件材料难以确定结论的处理以及应对对策。

7.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以按实结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时其取费和鉴定意见应排除利润。

8.按司法解释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与已完工程价款直接挂钩处理,工程质量成为造价的对价,因此工程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也须直接挂钩处理。

9.工程工期是造价的对价组成部分,进行工期鉴定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

10.鉴定人应对鉴定报告的庭审质证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第三部分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与结算审计财评的变革与应对

一、各阶段造价管控与审计财评的重点内容

1.招投标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评审中的审计要点和财评要求,确保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合同签订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合同价格条款、计价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的审计合规性与财评关注点,防范合同风险。

3.履约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处理中的审计证据链构建和财评关注点,确保过程资料完整、合规。

4.结算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工程量确认、计价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的审计要点和财评要求,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5.结算审计与财政评审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审计与财评的衔接机制、争议解决流程、审计报告的编制要点及财评意见的落实,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二、各阶段造价管控与审计财评的修改要点

(一)投资决策与设计阶段

1.修改前重点:主要以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为依据,精度相对较低,与市场实际可能存在脱节。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强调方案比选与经济优化:利用历史数据库和市场信息价,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将价值工程(VE)分析前置,从源头控制“造价锚点”。

⚫提高估算概算的准确性:鼓励使用BIM技术进行设计,自动提取工程量,与清单标准无缝对接,减少后期工程量偏差。

⚫风险初步研判:在投资估算中需考虑重大风险因素(如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的预备费。

(2)审计/财评要点:

⚫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科学,是否体现了新标准的市场化原则。

⚫重点关注方案比选过程的合规性与经济性结论的合理性。

(二)招投标阶段

1.修改前重点:按图纸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按定额或企业定额组价,风险分担模式较为固定。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清单编制质量是核心:招标人(或咨询方)必须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工程量清单,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避免后期出现重大争议。这是新标准对招标人的刚性要求。

⚫深化合同条款设计: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价格风险的分担范围和调整方法(如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阈值和公式),符合新标准倡导的风险共担原则。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限价应基于市场行情和企业平均水平编制,而非简单套用政府定额,防止“一刀切”。

(2)审计/财评要点:

⚫过程跟踪审计:财评机构应提前介入,审计招标文件、清单、最高限价和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重点审查风险分担条款是否公平、合规,价格调整公式是否明确可操作。

(三)施工阶段

1.修改前重点:按进度计量支付,处理现场签证和变更,但常因资料不全、责任不清导致结算纠纷。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动态成本控制:建立全过程成本数据库,实时对比目标成本、合同价与实际发生成本,及时预警。

⚫规范过程文件管理: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事件,必须做到“一事一签、证据确凿、计价明确”,其计价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原则。

⚫价款支付与调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期中计量支付,并按规定周期(如按月)依据合同调价条款对人工、材料等进行动态调整。

(2)审计/财评要点:

⚫推行“跟踪审计”模式: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驻现场,对重大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认价等过程进行实时审计见证,变“事后被动审计”为“过程主动控制”。

⚫审计过程支付资料的完整性和支付的准确性,防止超付。

(四)竣工结算与审计财评阶段

1.修改前重点:竣工后集中核对工程量、套定额、争议扯皮多,周期长。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实现结算资料的及时收集和动态审核,缩短结算周期,提高结算质量。

(2)审计/财评要点:审计重点关注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计价依据的合规性、争议事项的处理方式;财评重点审核结算金额与财政预算的匹配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结算结果符合财政要求。同时强化审计与财评的衔接机制,建立统一的结算审核标准,实现审计与财评工作的协同高效,避免重复审核和资源浪费。

、培训对象

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仲裁、司法等部门及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律师协会负责人;建设业主单位及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审计、法律事务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人员等。

、拟邀请专家

冯小光老师,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等民事审判实务工作并参与和指导司法解释起草

曹珊老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老师,南京审计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造价管理系(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工程管理、EPC工程总承包、造价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研究,长期担任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工程总承包及EPC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与审计课程”的主讲专家,授课内容翔实,理论深厚,而且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通过发问、启发、学生参与等多种形式互动,授课效果非常好,深受广大学员喜欢。

、时间地点

2026年5月14日—18日(14日全天报到)  太原市

2026年5月212521日全天报到)  成都

2026年6月11日—15日(11日全天报到)  厦门市

2026年6月25日29日25日全天报到)  昆明

2026年7月162016日全天报到)  贵阳

2026年8月131713日全天报到)  哈尔滨

、相关费用

A:3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结业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5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一项岗位能力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以上内容线上培训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投屏播放,统一观看,支持在线问答。

D:以上内容线下参会,50000元/单位(不限人数,不含会议期间午餐、住宿及结业证书等费用。本课程也可以采取定制内容学习、请专家到政府、企业内部培训,40000元/天(含课酬、专家与助教交通费、资料费等),场地由培训单位提供。

备注: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颁发证书,2000元/人/项(证书由我会颁发“《商务经理》《成本经理》《造价经理》《项目经理》”。岗位能力证书申报材料:报名表、2寸照片(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以上报名材料均需电子版。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