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1)(由规范”变成了“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方向,在发承包双方交易定价、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计量计价、风险分配、争议解决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订和完善,这些变化不仅要求工程造价行业从业人员引起重视,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也应加以关注,本文结合造价和法律对新标准进行解读,以便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与适用。
以造价和法律相结合的视角解读新标准条文的六大变化方向
1、新标准的性质由原规范的强制性,更改为推荐性,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标准更改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具有强制性效力,允许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采用。这种变化赋予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更大的自主性。
(2)新标准删除定额相关依据,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定额、造价信息不再作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的主要依据,弱化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价格确定的干预。
(3)强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标、合同价款调整、争议解决等计价活动可依据类似工程价格信息、造价资讯等信息,引导行业使用企业积累的造价数据、指标指数。
(4)明确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中,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可用于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设计单位及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可用于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等。
2、新标准适用范围为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新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适用。新标准更强调适用“施工发承包”,没有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等其他非“施工发承包”的发承包模式计价适用新标准,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来说,计价方式更灵活、多元。作为对比,原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强调涵盖一切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计价。
3、更加合理分配发承包双方风险责任,突出“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标准中合同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不再由招标人统一负责,而是根据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原则,分别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即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措施项目清单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总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2)细化索赔相关的事件、责任、程序、费用、利润、工期等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更加明确。
4、优化清单费用组成,费用组成逻辑更清晰,减少计量计价过程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标准规费不再单独计取,仅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四部分。
(2)新标准强调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
(3)新标准推荐措施项目费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同时也可按费率计价,简化措施项目费计算。
(4)新标准对其他项目中暂列金、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类别,作了更详细的分类,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5、新增过程结算相关规定,明确过程结算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新增过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强调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过程结算金额除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外,不应重新计量计价,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增加工程量清单缺陷价款调整相关处理规定,使中标后的清标工作纳入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活动的基础工作中,有利于减少结算争议。
6、新标准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争议评审委员会、调解、诉讼、仲裁四种方式。促进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争议解决高效化、专业化。
新标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争议评审委员会、调解、诉讼、仲裁,删除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监理工程师暂定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增加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争议方式,并对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纠纷的程序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推进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机制落地,同时明确评审委员会由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等组成,有助于及时、专业地解决合同价款争议,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和质量。
以造价和法律相结合的视角解读新标准二十条主要变化条文
因新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以下观点均建立在合同约定执行新标准的前提下:
1、费用组成(详见上图)分析:新标准的费用组成的变化上,主要体现对规费、税金的调整。
(1)规费不再单独列项计取,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把相关费用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管理费中计算;
(2)税金明确为增值税,原规范的费用组成明确税金为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营改增后,各省、市的税金除增值税外,依然还计算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附加税等税金,本次修订明确仅计算增值税,具体需结合各省、市相应标准出台后才能确定。
2、措施项目调整分析:本次新标准措施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新标准规定措施费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也可采用费率计价,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措施项目内的措施清单费不再采用单价计价计算。
(2)本次新标准修订增加了“表E.3.3 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该表作为发承包双方工期索赔时,相应措施费增加或扣减的依据,所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对该表予以重视。
具体条文:“3.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具体条文:“8.9.4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x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延长(缩短)工期——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算延长或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
3、暂估价的调整分析:本次新标准对暂估价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区分开,材料暂估价项目不再在其他项目中列项,并且明确有材料暂估价的项目清单,应在项目特征中对材料暂估价进行描述,这一点发承包双方都应注意。
(2)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已含税金的金额,不再另行计取税金。
(3)新增规定暂估价调整时,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即管理、利润、合理风险等费用不调整,但并未明确为不调整,结合市场主导计价活动的背景,为减少纠纷,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订立合同过程中予以明确。
具体条文:“4.2.4.2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金额,并按本标准附录E.2的表E.2.3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单独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具体条文:“E6.注:1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已含税价格,在计算增值税计算基础时不应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具体条文:“8.4.6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价格,合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本标准第8.2节、第8.3节、第8.9节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
4、总承包服务费调整分析:新标准中,总承包服务费分为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协调及配合所需费用,主要有两点变化:
(1)本次新标准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协调及配合所需费用纳入总承包服务费。
(2)新增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期变化、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供应、承包人供应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引起的总承包服务费变化的调价方式规定,发包人在招投标、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是否需要规避该风险,以及工程结算时,是否应对总承包服务费调减;承包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也应考虑总承包服务费是否应按合同予以调增。
具体条文:“2.0.17 总承包服务费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fee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或)承包人对合同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实施的除外)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或)承包人对非合同范围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的相关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详细说明。”
具体条文:“8.5.5 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分包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调整受影响的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延误的工期X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工期。”
5、工程量清单缺陷分析:新标准中,新增工程量清单缺陷术语,清单漏项、项目特征问题、工程数量上存在的差异统称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单价合同的工程清单缺陷引起的调价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表;总价合同明确不因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合同价款。由此可见新标准是将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清标)工作纳入计价活动基本工作内容,有利于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投资、成本的控制,加快工程结算的办理。
具体条文:“2.0.27工程量清单缺陷bills of quantities errors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清单项目在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上存在的差异。包括工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及其他同类。”
6、总价合同的分析:司法实践中,总价合同的包干范围常常是争议的焦点。新标准中的总价包干范围明确为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包干范围不再包括以预算(清单)包干的方式。在原规范中,虽然存在以预算(清单)包干的方式,但预算(清单)包干的本质是单价合同。新标准总价合同对发包人的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更高,发包人应尽可能完善图纸、相关技术要求后,再进行招标工作。
具体条文:“2.0.7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具体条文:“2.0.23 合同规范:发承包双方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说明合同工程的材料标准或要求、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标准等的技术要求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
7、合同约定“损失”的分析:新标准的术语解释中,明确损失为预期收益,一般司法实践中,常见两种情况对预期收益进行索赔,一种是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解除合同,就未施工完部分,承包人可主张预期收益;另一种是发包人重大工程变更,取消部分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作,承包人就取消部分的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和收益,如果不能被包含到其它工作内容中,则承包人可主张利润补偿。本次新标准,将损失明确为预期收益,是一个突破,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式及具体适用进行规定,需要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进行考虑。
具体条文:“2.0.29 损失和(或)直接费用:损失指由于工程变更及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不能从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中获得恢复的原预期收益;直接费用指由于工程变更及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直接造成的、为了完成同样结果的工程所发生的增加费用。”
8、施工深化设计的分析:施工深化设计是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一项工作内容,但深化设计引起的相关费用如何计算也是实务中也是一大争议。本次新标准对施工深化设计做了相应规定,明确深化设计为不改变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前提下,对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规定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作调整。提醒承包人在进行深化设计时,如果合同没有另外的约定,向发包人主张深化设计导致的费用增加,可能得不到发包人的支持,所以深化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量、施工工艺、施工措施等多方因素,在满足合同要求情况下,尽可能降低成本。
具体条文:“3.3.9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的,合同价格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但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
9、最高投标限价分析:新标准”取消了“招标控制价术语,更改为“最高投标限价”,一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术语相统一。另一方面因招标控制价在原规范5.1.1规定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文。本次新标准已调整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要求,因此新标准采用最高投标限价可以与原招标控制价加以区分。同时,原规范5.3.8规定了投标人可对招标控制价不符合原规范编制要求向招投标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投诉,若经复核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相关机构应责成招标人更正。新标准的最高投标限价也删除了前述相关规定。
类似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费,也更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
具体条文:“2.0.19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规定编制的,限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10、费率计价分析:原规范中,费率计价属于总价项目的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即以项为单位的总价项目按约定的计费基础乘以规定的费率(例如:发包人提供材料对应的总承包服务=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1%);新标准将计价方式分为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虽然费率计算方法的实质未改变,但标准将费率计价单独列成一类计价方式,并且明确规定:“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可见新标准规定费率计价不同于单价计价、总价计价的同时,又未明确如何调整费率计价,而是由发承包双方自由协商,结合新标准不再主要以定额作为依据以市场价作主导这一变化,为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订立合同过程中,对费率计价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当单价合同措施项目清单采用费率计价时,因变更引起的措施变化,费率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进行明确。
具体条文:“2.0.12费率计价:工程量清单中以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具体条文:“3.1.5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
11、造价鉴定删除分析:原规范对造价鉴定的一般程序与取证作了简要的规定,随着新标准适用范围的修编,强调施工发承包阶段的适用,造价鉴定本不属于施工发承包阶段的工作内容,新标准再对造价鉴定进行规定就显得没有必要。并且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认定、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意见的质证等程序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专门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实体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造价鉴定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新标准中如果再对造价鉴定作相关规定就显得效力过低,也就不再必要了。
12、合同解除分析: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是一种常见的纠纷,本次新标准对合同解除的修订有两大亮点,一是删除了原规范中对于合同解除后非责任方向相对方主张价款的时间(例如发包人向承包主张期限为28天)、发承包双方复核的时间等限制,均在新标准中改为了“合同约定时间”,给予了发承包双方充分的自由协商权力。二是明确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已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即承包人无须再等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再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
具体条文:“10.4.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本标准第10.4.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以及退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还应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索赔费用可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支付价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风险划分的分析:新标准中,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不再完全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而是根据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原则,分别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单价合同由发包人承担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责任;承包人承担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责任。
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责任。新标准的该项变化,发承包双方应特别注意,是能否向对方主张索赔的关键因素。
具体条文:“3.1.8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 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14、材料调差的风险分析:新标准中,新增对合同未约定的材料因物价变化的处理。若合同未约定相应材料可因市场价格变动而调价,但市场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合理分摊,有利于发承包双方对合同的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条款约定的材料价格调差条款抗辩。
具体条文:“3.3.6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或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幅度,但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调整受异常波动物价变化影响的相关清单项目价款,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5、返工工程计量的分析: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签证收方签字不完善的证据材料,对于该证据的效力往往是争论的焦点。新标准中,新增返工工程计量单独章节,明确因变更等类似原因导致的返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返工确认要求,同时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参加承包人返工工程确认(收方计量),否则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完成的共同确认,可视为发包人同意。即根据该条文规定,若返工工程确认(收方计量)仅承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认,承包人只需再举证证明已通知过发包人,即完成举证责任。发包人应特别注意该项规定的变化,在加强日常经济资料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存在异议的相关经济资料不能再以不签字等行为方式消极处理,不但应积极参加返工工程确认,还应在各环节进行书面留痕。
具体条文:“7.6.2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参与承包人完成的返工工程的确认,如发包人未按约定参与返工工程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与监理人共同完成相关的确认,其确认结果应视为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16、单价合同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新标准中,不再仅以变更工程项目与合同清单是否有相同、类似等清单作为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方式,而是以变更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清单项目特征对比合同单价的施工条件、项目特征确定适用单价,即按以下方式调整价款:
(1)施工条件、项目特征都相同时,直接适用合同单价;
(2)施工条件、项目特征其中一个因素相同,另一个因素类似时,适用换算、调整类似合同单价后确认的单价;
(3)施工条件、项目特征其中一个因素相同,另一个因素不同时,结合报价水平(投标下浮率)及市场合理单价重新确认变更项目单价;
(4)施工条件、项目特征均不相同时,按市场合理单价重新确认变更项目单价。
(5)减少或取消合同工作以致影响工程施工条件的,按市场合理单价重新确认变更项目单价。发承包双方都应重视上述变化,尤其注意第5点,即减少、取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也可能因施工条件变化,主张不按合同约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具体条文:“8.9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1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2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4 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5 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17、总价合同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新标准中,总价合同变更工程项目,是否能直接适用合同清单单价,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参考前述单价合同条款解款;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结合报价水平(投标下浮率)及市场合理单价确认变更项目单价。即总价合同中,承包人应尤为注意合同是否约定变更适用合同单价,如未约定,应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向发包人提出异议。
具体条文:“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 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18、新增工程引起的价款分析:新标准增加新增工程章节,规定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的价款调整,可参照适用合同单价,也可重新协商价格。即根据新标准的规定新增工程不是必须适用合同单价,而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是否重新协商价格,突出公平原则。
具体条文:“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19、索赔相关条文分析:新标准对索赔的程序、责任、事件、费用、工期,作了更详细的规定。造价实务中,发包人往往对索赔避而远之,再加上原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比较概括,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难度很大,新标准的修编,有利于发承包双方顺利实现索赔。
(1)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9类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9),承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增加费用、工期;
(2)发包人有过错原因导致的8类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10),承包人可索赔利润、经济损失、增加费用、工期;
(3)发包人无过错原因导致的4类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11),承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增加费用、工期;
(4)承包人有过错原因导致6类的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18),发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工期;
(5)承包人无过错原因导致的4类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19),发包人可索赔补偿;
(6)合同未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前提下,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停工损失、措施项目费用,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④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前提下,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①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前述第(6).①款~第(6).④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应前述(6)条执行;
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通过保险理赔的相应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按前述(6)条执行;
具体条文:“8.11.9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承包人经济损失可按本标准第8.11.10条、第8.11.11条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可按本标准第8.11.12条~第8.11.14条的规定执行:
1 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暂停施工可按本标准第8.11.13条的规定执行;
2 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但按本标准第8.7.4条规定调整的除外;
3 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4 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
5 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6 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
7 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
8 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
9 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8.11.10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1 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 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 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 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 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 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 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 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 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 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 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8.11.18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索赔:
1 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
2 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 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
4 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5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
6 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8.11.19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获得补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0、异议与修正调整的分析:原规范中,对未按原规范要求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可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投诉,赋予了投标人权利,要求了相关机构的处理责任。新标准中,将投诉与处理更改为异议与修正,且投标人对未按招标文件(区别原规范)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先向招标人异议,若招标人回复后仍有问题,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这一改变一方面说明新标准在施工发承包阶段注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异议保留了基本的救济的途径。对于其他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详细的规定,新标准中再作规定就显得不再必要。
具体条件:“5.3.2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投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结语
通过对新标准的解读,不难发现,新标准主要以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为基础,规范性的规定相比原规范大量删减,对现在主要还是依赖定额实施招投标活动的建筑行业来说,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从业人员来说都是一大考验,特别是目前普遍企业并未完善相关的企业价格数据库、价格信息体系,新标准所倡导的市场价格还需要时间和实践检验。新标准实施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将更加灵活多变,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会更加复杂,相关法律从业员只有在掌握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处理建筑工程相关问题。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关于举办“新清单计价标准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点、结算、索赔、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国咨协[2026]02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等十项国家标准的全面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建设工程领域的计价标准、审计规范和法律适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财评流程和要求也进行了调整,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的规则与要求也相应更新,对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助力从业人员系统掌握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的核心内容,提升全过程造价管控能力,同时深入领会施工合同纠纷的最新法律解释,强化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能力,针对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中的常见难点和争议焦点,提供基于新标准和最新法律环境的优化方案和实操指引,我会决定举办“新清单计价标准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点、结算、索赔、审计、财评及司法鉴定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旨在结合技术标准与法律实务,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向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转变,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培训结束后将颁发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培训结业证书,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收益
⚫系统掌握新标准核心内容:帮助学员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其九项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核心变化、关键条款和应用要点,实现从静态、定额化管理向动态、市场化、全过程管理的思维转变。
⚫提升合同风险防控能力:深度解读标准中与合同价相关的条款,揭示施工合同(特别是采用新标准后)中潜在的价格、计量、变更、索赔等风险点,并提供具体的防范策略和应对措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强化全过程造价精细化管理能力:培训内容覆盖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履约、竣工结算等全阶段,讲解在新标准框架下进行造价管控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技巧,提升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深入理解最新司法解释与争议解决:结合即将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前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关键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认识,提升处理纠纷和应对审计/财评的能力。
⚫增强审计与财评应对能力:针对结算审计和财政评审中的常见难点和争议焦点,提供基于新标准和最新法律环境的优化方案和实操指引,帮助学员更顺利地通过审计和财评。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领域的影响及应对——索赔法律基础与合同效力
一、序言
1.索赔与违约的定义及关系
2.《民法典》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施工合同的特别规定
3.建筑法的性质与地位
4.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
二、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1.违约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
2.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与责任分担
3.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法理分析
4.司法解释有关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三、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规则与索赔限制
1.施工合同无效结算规则的各方观点
2.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分寸和界限
3.施工合同无效如何折价补偿的半官方观点
4.施工合同无效背景下的各类索赔分析
第二部分 从案件审理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操作——结合实务解读24版清单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某省高院建设工程案件解答》主要内容对比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工期、竣工结算程序、鉴定
二、需关注的24版清单的主要内容
1.重视五个合同术语
2.关心三个变化
3.厘清六组不同概念
三、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操作
1.司法鉴定及其委托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2.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3.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4.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四、从案件审理看工程质量和工期、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十个问题及对策
1.应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预防因理解有误而影响对鉴定的依法、准确处理。
2.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依法、限期提供司法鉴定的鉴材,鉴定人只应对限期内收集到的鉴材进行鉴定,才能有效控制鉴定期限。
3.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对工程量的确定、鉴定范围、取费原则、计价方法等问题随时做好会商纪要,对需现场勘察的项目应做好勘验笔录。
4.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意见难以确定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5.鉴定单位应服从当事人签证的补充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6.鉴定人根据案件材料难以确定结论的处理以及应对对策。
7.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以按实结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时其取费和鉴定意见应排除利润。
8.按司法解释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与已完工程价款直接挂钩处理,工程质量成为造价的对价,因此工程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也须直接挂钩处理。
9.工程工期是造价的对价组成部分,进行工期鉴定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
10.鉴定人应对鉴定报告的庭审质证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第三部分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与结算审计财评的变革与应对
一、各阶段造价管控与审计财评的重点内容
1.招投标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评审中的审计要点和财评要求,确保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合同签订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合同价格条款、计价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的审计合规性与财评关注点,防范合同风险。
3.履约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处理中的审计证据链构建和财评关注点,确保过程资料完整、合规。
4.结算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工程量确认、计价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的审计要点和财评要求,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5.结算审计与财政评审阶段造价问题:重点分析审计与财评的衔接机制、争议解决流程、审计报告的编制要点及财评意见的落实,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二、各阶段造价管控与审计财评的修改要点
(一)投资决策与设计阶段
1.修改前重点:主要以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为依据,精度相对较低,与市场实际可能存在脱节。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强调方案比选与经济优化:利用历史数据库和市场信息价,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将价值工程(VE)分析前置,从源头控制“造价锚点”。
⚫提高估算概算的准确性:鼓励使用BIM技术进行设计,自动提取工程量,与清单标准无缝对接,减少后期工程量偏差。
⚫风险初步研判:在投资估算中需考虑重大风险因素(如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的预备费。
(2)审计/财评要点:
⚫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科学,是否体现了新标准的市场化原则。
⚫重点关注方案比选过程的合规性与经济性结论的合理性。
(二)招投标阶段
1.修改前重点:按图纸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按定额或企业定额组价,风险分担模式较为固定。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清单编制质量是核心:招标人(或咨询方)必须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工程量清单,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避免后期出现重大争议。这是新标准对招标人的刚性要求。
⚫深化合同条款设计: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价格风险的分担范围和调整方法(如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阈值和公式),符合新标准倡导的风险共担原则。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限价应基于市场行情和企业平均水平编制,而非简单套用政府定额,防止“一刀切”。
(2)审计/财评要点:
⚫过程跟踪审计:财评机构应提前介入,审计招标文件、清单、最高限价和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重点审查风险分担条款是否公平、合规,价格调整公式是否明确可操作。
(三)施工阶段
1.修改前重点:按进度计量支付,处理现场签证和变更,但常因资料不全、责任不清导致结算纠纷。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
⚫动态成本控制:建立全过程成本数据库,实时对比目标成本、合同价与实际发生成本,及时预警。
⚫规范过程文件管理: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事件,必须做到“一事一签、证据确凿、计价明确”,其计价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原则。
⚫价款支付与调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期中计量支付,并按规定周期(如按月)依据合同调价条款对人工、材料等进行动态调整。
(2)审计/财评要点:
⚫推行“跟踪审计”模式: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驻现场,对重大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认价等过程进行实时审计见证,变“事后被动审计”为“过程主动控制”。
⚫审计过程支付资料的完整性和支付的准确性,防止超付。
(四)竣工结算与审计财评阶段
1.修改前重点:竣工后集中核对工程量、套定额、争议扯皮多,周期长。
2.2024版标准下的修改与强化:
(1)管控要点: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实现结算资料的及时收集和动态审核,缩短结算周期,提高结算质量。
(2)审计/财评要点:审计重点关注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计价依据的合规性、争议事项的处理方式;财评重点审核结算金额与财政预算的匹配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结算结果符合财政要求。同时强化审计与财评的衔接机制,建立统一的结算审核标准,实现审计与财评工作的协同高效,避免重复审核和资源浪费。
三、培训对象
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仲裁、司法等部门及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律师协会负责人;建设业主单位及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审计、法律事务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人员等。
四、拟邀请专家
冯小光老师,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等民事审判实务工作并参与和指导司法解释起草。
曹珊老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刘雷老师,南京审计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造价管理系(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工程管理、EPC工程总承包、造价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研究,长期担任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工程总承包及EPC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与审计课程”的主讲专家,授课内容翔实,理论深厚,而且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通过发问、启发、学生参与等多种形式互动,授课效果非常好,深受广大学员喜欢。
五、时间地点
2026年4月17日—21日(17日全天报到) 西安市
2026年4月23日—27日(23日全天报到) 乌鲁木齐市
2026年5月14日—18日(14日全天报到) 太原市
2026年5月21日—25日(21日全天报到) 成都市
2026年6月11日—15日(11日全天报到) 厦门市
2026年6月25日—29日(25日全天报到) 昆明市
2026年7月16日—20日(16日全天报到) 贵阳市
2026年8月13日—17日(13日全天报到) 哈尔滨市
六、相关费用
A:3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结业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598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一项岗位能力证书、会议期间午餐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以上内容线上培训费用:28000元一个学习账号,单位投屏播放,统一观看,支持在线问答。
D:以上内容线下参会,50000元/单位(不限人数,不含会议期间午餐、住宿及结业证书等费用)。本课程也可以采取定制内容学习、请专家到政府、企业内部培训,40000元/天(含课酬、专家与助教交通费、资料费等),场地由培训单位提供。
备注: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颁发证书,2000元/人/项(证书由我会颁发“《商务经理》《成本经理》《造价经理》《项目经理》”。岗位能力证书申报材料:报名表、2寸照片(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以上报名材料均需电子版。
联系人:丁老师13622108411(同微信)
来源:中采院
